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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对既定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的再认识

  因此,侦审合一主体必须具有实现侦查办案“双高”的功能,这是侦审改革的价值目的,同时也是我国法律体制的必然要求。
  2、从制度创新上克服侦审分离的弊端,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侦审合一最佳主体  
  我们所要建构的侦审合一主体是这样的的侦查组识,他对其承办的案件,能够完成从受理、立案、侦察、追捕、预审、移送起诉整个侦查任务,即能够完成侦察、预审两种职能的组织。因此侦审合一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个人,也不仅仅是指某一级刑侦组织,而是指具有这种办案功能的系统。小至探组,刑侦中队、刑侦大队、大至刑侦支队、刑侦总队等。系统论原理告诉我们,整体功能规定要素的质是多样性统一,所谓质的多样性,就侦审合一主体而言主要是指素质构成的多样性。即在每一层次的侦查组织内要有侦和审各有长处,功能互补的人,也要有比较全能的人,在素质上不应也不可能要求统一,否则就不能产生整体功能。所谓统一性,是指任务、目标的同一、利害得失的同一、职能步调同一,指令命令的同一,没有这种同一性,各个要素就不可能构成整体。二是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入手实现这样的统一性。一方面从管理体制上建立高度集中的统一的刑侦体制,使侦审分工真正成为刑侦内部的分工,并统一于每一层次的办案实体。另一方面从运行机制上(责任机制、激励机制、淘汰机制)促进整体结构及其功能的优化解决主体的能动性,对整体的激劢,责任落实到整体,整体分解到个人。淘汰机制落实到个人,特别是对一级侦查组织领导人的优胜劣汰。从而形成一个办案整体。三是侦审合一是多样性的统一。这里所说的多样性统一是指建立打击各类犯罪的专业化队伍,如有组织罪案调查科、打击流窜犯罪队(打流队)、过去我们用独立的预审机构,审理各类犯预审人员在接案后一方面要忙于从头熟悉卷宗,耽误了宝贵的诉讼时间,另一方面由于由于犯罪的专业化,而预审人员不可能比侦破此案的侦察员更了解一件具体罪案的背景、罪犯的活动范围、以至独特的作案特点,因而在审调中必然不可能充分发挥预审职能,组织证据、深挖余罪的。因此侦审合一不是取消专业化,而是为了针对客体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建立更为有效的打击罪案的专业化队伍。离开专业化,就没有了高效率,
  总之,侦审合一主体必须是由具有侦审专业分工及职能分工的警员构成,并通过新的刑侦内部侦查办案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组合成多层次、各具专业特色的办案主体,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覆盖全社会的侦查办案体制。这样即具体现了侦查办案认识规律的特殊要求,又有利于只有从而充分发挥几十年来所积累的预审专业化成果及其预审专业人才对侦查办案的质量把关作用,使之实现预审专业化和刑侦专业化同步协调发展、有机结合,这是当代中国侦查办案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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