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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思考

  综合以上四点,笔者认为,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分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根结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问题,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变更,法律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和权力以分居为界点来变更财产归属。
  (二) 无形财产的问题。
  依照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前者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的形状和体积,人们用五官可以感知的某种物质实体;而后者则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4]现行《婚姻法》及《财产分割意见》对有形财产比较重视,但忽略了无形财产的存在。修正案也只有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时候列举出一项“知识产权的收益”。
  笔者认为,无形财产是夫妻财产中的很大一部分,婚姻法修正案完全有必要对其归属给予明确规定:
  1、无形财产的人身权部分。绝大部分的无形财产都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赠予和继承。也正是由于无形财产中人身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应仅属于创造了该智力成果的夫妻一方单方所有。
  2、无形财产的财产权部分。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形财产的财产权虽然在地域性和时间性等方面有别于有形财产的财产权,但是究其作为报酬和奖励的性质,笔者认为仍然同于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而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般性收益,即除去双方的约定,再除去修正案所规定的“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以及带有人身性质的医疗费、补助费、遗赠或赠予之外,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笔者认为修正案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夫妻共同所有,是合理的。
  3、无形财产的财产期待权,亦即财产的无形化问题。所谓无形化,是指财产转化为个人所掌握的某种技能,或转化为个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技能或成果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在财产无形化的情况下,往往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投入,给夫妻一方进行投资,以使获得高等的学位或专业技术,或完成一项由一方享有人身权的无形财产,该技术或成果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是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已经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弱者,也明显不合理。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外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在美国,法官把高度评价妻子对家庭的贡献作为判决的一项原则。当然现实中的弱者未必都是妻子,但是照顾牺牲的一方则确为合理的原则。综观美国各州法律,虽都不将学位、资格证书等将来的工作能力作为可分割的财产,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或计算扶助费时则将此考虑进去。笔者认为,在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修改时,对这个方面的问题,应以原额财产为基础,充分照顾牺牲的一方,甚至可以引入经济帮助的做法,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由获益的一方照顾牺牲方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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