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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的探讨

  而在当代国际私法的演进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的出现,打破了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一统天下的局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许多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健全了自己的国际私法;同时,经济的联系,科技的进步,交通的发达以及政治的协调使得人类的联系更密切,国际民商事交往更加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国际私法日益趋同,国际私法的统一运动风起云涌。而且,国际私法学说百家争鸣,不断推动着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创新。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技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际私法的发展势态越来越强,全球性规范冲突进一步加剧,而实体统一法又远为达到可以在所有问题上协调各国于冲突的程度同时新的问题又将不断出现,更何况还有一些国家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而此时,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器和润滑剂,在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加强,并且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尽管国际社会仍然充满着尖锐的矛盾和对立,但是,国际社会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更加密切,相互依赖和需要大大加强,共同关心的问题越来越多,和平于发展一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国际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对立已不在是主要方面,而国际社会的统一性,整体性则起决定性作用。国际社会的这种发展趋势表明,全球化趋势是人类社会谋求共同发展何共同利益的一种必然结果。所以,在下一个世纪,各国经济的互补性和依赖性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关系在国际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也正日益增强。由此看来,当代国际私法适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要求,在推动和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受到重视,已成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21世纪国际私法在整个国际法律体系的作用将有所演变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按照传统的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总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在当今世界,国际私法的任务不仅在于保障内国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主权权利,而且在促进国家对外友好交往和开展平等互利的经贸合作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高新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强,便法律在保护国内与国际社会秩序方面有了新的特点。也就是说国际私法的作用将从主要着眼于解决个案法律的选择适用转入到构筑适合国际大市场运作的民商法新秩序,从而在人类全球或整体意识不断加强的要求下赋予自己的重大使命。突出表现在国际社会中法律之间的平位协调。所谓平位协调,乃指:各主权者对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立足各国法律平等,通过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触或减少、避免法律冲突来实现国际社会民商法律的协调。
  观“法则区别说”以后的国际私法,始终未摆脱单纯着眼于从相互抵触的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中选择其一且往往优先选择国内法加以适用的传统,毫无疑问,向主权优位倾斜的法律选择作为解决民商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有着显然的局限性。首先,向主权优位倾斜的法律选择不仅肯定了国际民商法抵触的现实合理性,且以非善意(或称对抗)的态度对待外国法,制约了主权者间民商法律的合作。其次,主权者坚持主权优位,极易导致冲突规范向国内倾斜并造成冲突规范的冲突,使国际民商法律冲突复杂化。再次,立足主权优位的法律选择,往往把主权者的利益目标置于最显要的地位,并不惜动用识别、反致或转致、公共秩序保留等手段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而使当事人的利益目标受到冷落(尤其是相关主权者及其属民的利益目标受到忽视),这势必挫伤当事人参与国际民商因素交流的积极性,从而妨碍国际民商资源的流动与优化配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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