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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猴王集团破产案谈起——兼谈我国破产立法的完善

  (2)对破产申请审查标准应明确规定。当前对一般民事案件的立案申请,法律规定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对原、被告资格、有无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受诉法院管辖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对证据是否充分,能否支持诉讼观点等实质问题并不过问,因为这些审查在案件受理后还可以展开,由此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对于破产案件的申请也应采取这样的审查标准。只要破产申请人对其诉讼请求从形式上有证据证明破产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足够了,不需要把能证明该诉讼请求的所有证据材料准备齐全。这在实践中常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同时也能防止法院以破产申请材料不够充分为理由,要求当事人补正来拖延立案的日期。就像猴王集团破产申请所遇到的情形一样,从破产申请到立案拖上几十天;而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大债权人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到目前还未有是否立案的决定。事实上,只要破产申请人提出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证据,法院就应当立案,在受理之后再进行更深入审查。
  (3)破产过程要加大透明度。破产立法应对破产过程各方面加大信息披露的要求,如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破产债权、破产财产范围的公布、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财产管理人选任及其管理活动的公示、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的公平和透明、法院监督方式等等。特别是要防止像猴王集团一类的破产申请人利用破产暗箱操作,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4)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只有债权人会议这种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得到实施。特别是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如像拥有300家下属企业的猴王集团的破产,各个债权人均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选举、监督,是不切实际的。同时若经常召集债权人会议,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简化和债权人为此支出的费用的节省。因而我国破产程序法中还有必要设立债权人会议代表(监督人)制度,作为债权人全体的常设机关,负责在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实施监督。相应的,法律还要进一步规定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的职权划分问题。
  此外,破产法还有许多方面要完善的地方,如对破产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等,因为篇幅的关系不便再细说。由于我国当前的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具有鲜明的所有制色彩,同时法律规定的简单,使其不能适应当今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因而法律的滞后必须及时修改,法律的真空必须及时补上。在法律对此规范的同时,还要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破产制度的合法性来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形发生。猴王集团破产案以沉重的代价提醒我们:用法律规范破产制度、加大破产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对破产的监督。防止像猴王集团破产案中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再次发生,这是刻不容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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