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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责任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从奸淫幼女罪个案谈起

从严格责任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从奸淫幼女罪个案谈起


李翔 夏军


【全文】
  从严格责任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
       ——从奸淫幼女罪个案谈起
  作者:李翔 夏军
  内容提要: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它发端于英美刑法,同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本文拟从奸淫幼女罪的个案谈起,通过对严格责任的基本理论及我国传统刑法的定罪理论进行分析,试图对于严格责任在我国的命运如何这一命题作出回答。
  关键词: 奸淫幼女  严格责任   刑法  定罪 
  一、奸淫幼女罪的沿革
  在我国1979年刑法当中,即对奸淫幼女罪作了规定,表明国家严厉打击次类犯罪的决心。1979年刑法139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对奸淫幼女在同等条件下处以比强奸罪更重的刑罚,以加强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在1979年刑法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9年4月26日颁发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与奸淫幼女犯罪有关的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如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等。1986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39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第2款也再次重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细化了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时也把嫖宿幼女的情况,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一个罪名和相应的法定刑,从而使奸淫幼女犯罪的惩治更加趋于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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