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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追索国际公约与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困境评析

流失文物追索国际公约与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困境评析


阮振宇


【全文】
  中国是世界文物大国之一,然百余年来,中国多次受西方列强入侵,其间不计其数的文物被掠夺和毁损,大量珍贵文物流失海外。近年,世界范围内文物被盗及非法出口现象严重,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文物法规不健全,拍卖市场不规范以及执法不严,文物仍以惊人数量流失。为保护祖国文化遗产,我国在加强打击文物犯罪的同时,也日益关注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和回购。
  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与归还必须藉由国际合作才可实现,除外交合作外,必然要依据国际法律框架下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进行。而现今有关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公约,在实际操作中又面临诸多问题。 
  一、现今关于流失文物 追索的全球性国际公约
  人类劫掠和非法交易文物的历史由来已久,对此国际上几乎一直没有任何普遍有效的法律、道德乃至伦理上的约束, 征服者掠夺被占地区的文物作为战利品更一度被视为理所当然。两次世界大战在给人类带来创痛之外,也对各国的文化财产造成空前损害。有鉴于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结了此前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于1954年海牙会议首次制定了专门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全球性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 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在平时即应对文化财产加以保护, 禁止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进行盗窃、抢劫、侵占、报复等行为。 公约确立的“全人类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对破坏文化财产应负有责任”等重要原则,奠定了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基础。而对被劫掠文物的归还,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 此规定比较笼统,却开了文化财产国际保护机制中流失文物归还的先河,也因被广泛认可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给予国际保护固然重要,禁止和防止文物的非法国际流转也不可或缺。在1964年大会建议的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通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其宗旨是通过建立一种各国间的合作体系和文化遗产流动中的道德标准来加强国际上的一致行动。也即,当一国的文化遗产遭到劫掠时,它可以吁请有关国家的协助,而在这些行动中各缔约国采用的是统一的标准。” 该公约承认国际合作是保护各国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而产生的各种危险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有效行使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的职责, 并主要通过外交手段进行文物的“返还和归还”。 迄今已有91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 使之成为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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