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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封闭系的权利化开放——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

  [xix] 东城区受理的取保候审的70名嫌疑人中有28人未处理,占40%,而被调查的海淀区4起不起诉案件以及东城区3起不起诉和2起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的所有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
  [xx] 多数是达不到报捕条件或经过不批捕而未能变更强制措施。
  [xxi] 苗永红:《公安机关违法超期羁押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xxii] 该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xxiii] 脱保情况各地不一,北京市海淀区1994年到1998年仅约为4%。而地方脱保率一般较高,如衡阳市郊区公安分局的脱保率高达36%。脱保再犯罪者时常见诸报道,如2000年常德“9·1”大劫案主犯陈世清曾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逮捕,但1999年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此后案件一直未结。见中新网,北京,2000年12月29日报道。
  [xxiv] 据《海南日报》报道的海南省高院(2000)琼法委赔字第1号至第4号《赔偿决定书》所针对的四起错误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期间一般在2年左右,严重超出了法定羁押期间。转引自《海南七公民或国家赔偿》,《北京青年报》,2000年12月28日,第6版。
  [xxv]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由各公安局组建刑侦大队,下设中队。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预审到移送审查起诉全部由刑警队负责,派出所的刑事侦查职能全部移交。
  [xxvi] 所谓获得经济利益主要是对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以及经济犯罪如诈骗类型案件,嫌疑人如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则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履行义务。这时如果嫌疑人有赔偿能力,公安机关则对其予以羁押,于是能够很快赔偿受害人,而公安机关也可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对嫌疑人进行罚款。
  [xxvii] 对嫌疑人肉体上的压力有两方面,一是审讯人员刑讯逼供和变相的刑讯逼供;二是监内暴力。这两者对被羁押的嫌疑人造成的压力都是不可忽视的。
  [xxviii] 大部分的刑讯逼供都发生在看守所内,还有一些看守所干警在公安局领导授意下直接进行。如令人震惊的山西岚县割舌案就是发生在看守所,看守所指导员在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指示下对嫌疑人进行了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见《南方周末》2001年3月1日第一版。                                  
  [xxix]  前述河南省华西县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的超期羁押共发出3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无一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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