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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封闭系的权利化开放——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

  三、取保候审后案件久拖不决。侦查机关常因为嫌疑人脱保,在法定的12个月期限内无法结案,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如郴州市苏仙区公安分局1999年办理取保候审117人,未能到期处理的41人,占35%。
  四、保证责任的设置过于单一。各地主要适用财保,很多嫌疑人不在乎保证金被没收而逃逸,一旦脱保又很少有责任机关过问,即便抓获归案也只能没收保证金,予以逮捕,对人保则只是处以一千至二万元罚款。这样根本不足以遏止脱保泛滥。
  3、超期羁押定性不明,致为害普遍
  超期羁押的危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被超期羁押者大部分被判有罪,审前的羁押期间折抵入刑期,于是从结果来看似乎对被告人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失。而大部分因错误逮捕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中都可以发现长期的超期羁押。[xxiv]但只有这种超期羁押才能有相应的责任和救济。
  然而超期羁押的危害是显见的,一方面侵犯了嫌疑人尤其是对被证明无辜者的人身自由。而另一方面侵蚀了法院司法权,对法院的判决造成不法的影响。法院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本可判处较轻的刑罚,不得不判处与超期羁押“相适应”的刑罚。
  超期羁押的问题之所以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最关键的是对超押的定性不明确。超期羁押在司法界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违纪行为,因此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必须明确超期羁押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不仅违背了基本的程序公正,而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与错误羁押、非法拘禁具有同样的非法性。
  五、审前羁押的制度性缺陷
  1、刑侦体制改革紊乱使办案难度增大
  我国自1998年开始刑侦体制改革,[xxv]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以湖南省郴州市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某中队为例进行分析:
  该中队下辖三个街道办事处,8万人口。中队共10人(包括一名女性内勤)。每年立案数一百二十左右。公安分局只负责中队的工资,不投入任何办案经费,而每年消耗油费、电话费、差旅费等约十万元。因此中队只能依靠没收保证金返还的30%作为主要办案经费,部分案件依靠当事人资助。中队人员通常以该中队为转调至派出所或进城安置的跳板。同辖区的三个派出所共有45人,最熟悉社区情况的管片民警却不再介入第一现场勘察、摸底排查等工作。分局刑侦技术手段仍只限于指纹显像,而市局的指纹档案只能进行肉眼对比而没有电脑识别,因此几乎无法对侦查起积极作用。
  通过分析发现刑侦体制改革形成一些无法逾越的障碍:一、刑事侦查的办案经费严重匮乏;二、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三、侦查的技术力量薄弱,四、刑侦部门与非刑侦部门协调不力使侦查的综治基础弱化。这使案件侦破的难度加大,追缉力度减小,对羁押的依赖也随之增加。
  2、口供依赖和现行预审体制交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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