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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封闭系的权利化开放——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

 
  三、审前羁押的统计数据
  1、羁押率                  
  实证研究最忌讳 “以点盖面”,不能仅以个别地区调查来一概的下结论。本文权且分为人口流动性强的大城市和社会结构相对稳定的中、小城市两类来考察羁押率。但两者都比较高,差别不大。
  大城市以北京市两区为例,[xi]东城区检察院起诉一处2000年受理审查起诉637件983人,其中已逮捕嫌疑人780人,羁押率为79.3% 。海淀区检察院起诉二处1999年被调查的206名被告人,处于被捕状态者182人,羁押率为88.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2000年羁押率为89.2%。
  从案件类型来看,经济犯罪较一般犯罪案件的羁押率高;从适用机关来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率比公安机关侦办的普通案件低;地域上看,大城市羁押率高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流动人口比例大,外地人员适用羁押替代措施无法保证到案;[xii] 二、严重犯罪比例大,预期刑罚高,社会危险性大。而中小城市羁押率高的原因主要是检警监督较少,公安机关对能进入起诉阶段的嫌疑人一般不会取保。
  2、取保候审率
  取保候审在我国是替代羁押的最主要措施,监视居住各地都极少适用。[xiii]取保候审率能从反面说明羁押率,但具体有三种统计意见,现分别考察:
  第一种方法:立案嫌疑人中被取保候审的比例。1997年1月至4月,衡阳郊区公安分局拘留70人,取保率42.8%。[xiv] 2000年上半年郴州苏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12人,取保率为37%。[xv]
  第二种方法: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嫌疑人中被取保候审的比例。东城区检察院起一2000年6月到9月受理审查起诉313人,取保率22.6%。
  第三种方法:被起诉和不起诉的被告人中被取保候审的比例。海淀区起二206名被告人的取保率11.7%。东城区起一2000年起诉和不起诉的116名被告人的取保率13.8%。
  三种方法统计的比例逐渐缩小,反映出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追诉并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增大,则羁押的比例也在增大。
  适用取保候审较多的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案情轻微。如一般犯罪中故意伤害案件适用较多,[xvi]而被告人一般被判刑罚不重。[xvii]二、未成年人犯罪;[xviii]三、因证据不足难以处理或作出不起诉决定。[xix]
  3、超期羁押率
  超期羁押系指在超过法定手续批准的羁押期间之后,侦查机关继续羁押嫌疑人的行为。超期羁押率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目前所能获得的超期羁押的统计数据基本上系公安机关统计超过法定拘留期限的羁押,[xx]但更多的超期羁押发生在逮捕后,但这项统计资料却难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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