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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等同原则及其合理适用

  其次,人民法院要与专利审查员相配合,禁止专利权人在专利诉讼中对其申请专利过程中与中国专利局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做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中对专利侵权判断有意义的部分进行反悔(这一原则在美国称为“禁止反悔”原则即专利权人不能在取得那些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争辩或修改时所放弃的范围)。任何发明人申请专利都尽量想得到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实践中过宽的专利保护范围将会侵害公众利益。因此,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不得不按照专利审查员的指示,对权利要求书中一些保护范围较宽、模糊的地方以及相似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做出说明,在说明过程中不得不放弃、修改、承诺一些技术内容。对于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已经放弃的部分,法院在专利诉讼中不能允许专利权人再重新主张。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专利申请人放弃的原因。如果是为克服原专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放弃的范围,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就不能通过解释而扩大这些范围;但若是放弃的范围不涉及现有技术披露的内容,或者放弃该范围的修改是由于原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以外的其他理由(如权利要求不清楚)而做出的,那麽就不能限制将其将其解释到合理的等同范围。法院在进行该项审查时,要认真听取专利审查员的意见。这样,一方面,该专利的审查员熟知该专利审批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为获得专利而放弃的权利要求,避免法院单独认定中的遗漏;另一方面,该专利的审查员由于对专利申请人的放弃原因有较为清楚的认识,所以可以避免法院因将非实质性原因的放弃的引入而导致对专利权人的不利益。
  第四、 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
  作好适用等同原则的准备后,法院对专利的保护范围有了科学的认定,即可进入对涉嫌侵权的设计进行等同性审查。凡是该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不经过任何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即可将涉嫌侵权的设计替换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达到与专利相同的效果,并在实质上与专利手段起到相同的作用,就应该认为涉嫌等同物具有等同性,构成对专利的侵权。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应立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普通技术人员就是具有中等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既不是专家也不是略知皮毛的初学者。如果法院所站的视角过高,就可能将非等同物认定为等同物,因为专家较常人有更高的知识水平;相反,法院所站的视角过低,则可能将等同物认定为非等同物。在认定是否等同时,这两个极端都应当避免。只有从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出发,站在这种水平的角度上判断才是衡平的。也就是说,普通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中所披露的发明,借助其专业知识,不需要再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即可联想到的技术手段,就是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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