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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等同原则及其合理适用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另一方面还在于保护公众从专利实施中受益,并促进科学技术的在进步。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完整、清楚、简要、确切的披露其专利,并能够使其他发明人在专利权人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创造和构思,以促进科技的进步。但由于法院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不确定的解释,其他发明人就很难把握再创造行为的结果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可能性的大小,这就会使其他发明人因担心侵犯他人专利权而对再创造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同样,可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人也会因为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而担心发明披露后,被他人不经创造性劳动加以等同变换而获利又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抑制披露发明的积极性。
  四、 我国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的现状
  1978年,我国开始正式建立专利制度。与西方近三百年的专利制度史相比,我国的专利制度无疑是“早春的嫩芽”。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专利制度通过二十年的建设,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西方专利法制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路。这完全归功于我国立法上的合理移植与实践中的大胆借鉴。“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正是我国专利司法工作者大胆借鉴西方法学理论的典型例子。“等同原则”的适用不仅弥补了我国专利立法的不足,而且填补了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认定侵权构成的一个空白,可以说对促进我国专利保护,打击专利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我国在适用等同原则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
  一、 缺乏法律依据,认定标准不统一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调整:对等同原则的内涵、应用条件,适用限制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适用等同原则的具体步骤和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等同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完全依据法官自己对现有专利法规中有关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的引申解释和对国际上等同理论的个人理解而自由量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较为随意的适用等同原则,这就为不适当的扩大或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提供了“温床”。依此作为判定侵权的依据,对原告或被告都会产生不利。
  二、 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专利法虽然作为法学的部门法之一,但其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作为专利诉讼的法官既要有深厚的专利法学理论,又要有一定的科学技术认知能力。因为,一方面,脱离科学技术而单纯的以法论法,必定会走入言之无物的怪圈;另一方面,单言科学技术而不探究合理的法律调整,将很难公平合理的解决技术纠纷。具体到等同原则的适用上,虽然不要求法官精通各个领域的技术常识,但必须应具有一定的科技认知能力。因为等同物本身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若法官缺乏必要的科技认知能力则会受制于众多的以科技鉴定为基础的证据,从而机械的套用等同原则,使被告或原告都有可能陷入不利益的境地。目前,就我国承接专利诉讼的法官而言,他们中绝大部分毕业于主文的政法院校。而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多年来文理科教育界限分明,对象专利研究这样的交叉学科的认识不足,所以导致毕业于政法院校的法官一般缺乏理工背景,对科技的认知水平较差。体现在具体的专利侵权认定中,很难确信他们对案件的整体具有综合的分析能力。
  三、 专利权反滥用意识殛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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