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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等同原则及其合理适用

  二、适用等同原则的必要性
  大法官杰克逊在美国高等法院宣读“格雷弗油罐制造公司诉林德航空用品公司”专利侵权案的判决书时精辟的论述了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的必要性。他认为:允许模仿专利发明(不是从文字上原封不动地复制)将使专利权的保护形同虚设。这种限定将留下空子,鼓励肆无忌惮的复制者以无关紧要的和对专利表面的改变或替代(实际上没有增加任何东西),来获取规避法律禁止的复制品。挖空心思盗窃发明的人如同盗版者。盗版者可以用微不足道的变化来隐藏其盗版的真面目。原原本本的复制是愚蠢的、罕见的侵权。不制止乔装打扮的侵权,将使发明人处于文字主义的威胁中,并使实质依附于形式。这将剥夺发明人的发明利益,促进隐藏而不是披露发明。披露发明正是专利制度的首要目的 。
  上述观点,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适用等同原则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专利制度均规定:发明人要取得专利权就必须披露其发明。而正因为发明的披露,侵权人很容易在公开的专利文献中获得专利技术的全部资料并在无任何智力劳动付出的情况下对专利技术进行表面上非实质性的改变与替换,获得本应属于专利权人的利益。等同原则的适用正是为制裁这种非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检验标准。
  其次,适用等同原则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专利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全照抄专利技术而不加以伪装的专利侵权,已不多见。如果在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时,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字面描述为准,而不考虑等同替换的出现,侵权者很容易逃避侵权责任,专利权也会因被如此轻易的践踏而失去对发明人的吸引力,发明人就不会积极的申请专利而会倾向于以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隐藏自己的专利,将不特定公众可获得的利益缩减为合同所调整的特定人之间的利益。这样有悖于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社会功能化的主旨。等同原则的适用将对那些采用微不足道的变化来隐藏其侵权真面目的侵权人实施制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对其发明的合法独占权,有力的防止了专利欺诈,促进发明人对其发明进行披露,促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广泛实施。
  三、等同原则的缺陷性分析
  现代法学要求法的创制应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但法学理论本身可能会做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达到理论的高度。因此人们在认知其处理新问题的科学性的同时,必须直面实践中运用该理论的缺陷性。等同原则的适用亦不例外。从理论上讲,等同原则的适用在认定专利侵权方面能够充分体现“公平”与“正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注入,该原则的适用也出现了难以把握乃至不公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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