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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等同原则及其合理适用

论等同原则及其合理适用


大龙


【全文】
  论等同原则及其合理适用
  概  述
  等同原则(Equivalence Principle)系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设计,经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相比较,发现虽然该设计的技术特征表面上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其实质上是该设计人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替换专利独立要求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和效果,这时法院视该设计并未脱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认定该设计对已获专利之发明构成侵权。自195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格雷弗油罐制造公司诉林德航空用品公司”专利侵权案过程中确立了最具有现代意义的“等同原则”后,该原则已为各国司法实践所适用。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虽然没有对“等同原则”进行规定,但在近些年的法院诉讼过程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日趋频繁,基本上成为我国法院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之一。
  然而,该原则在确立之初并直至今日具是一个先进性与缺陷性并存的矛盾体,该原则的合理适用亦被喻为“专利诉讼中最富挑战性的难题 ”。在我国,更因为法律对其没有进行任何规范,近年来在实践中频繁适用完全由法官自由量裁,导致该原则在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直接影响专利侵权认定依据的同一性。因此,本文将就等同原则的基本理论、适用等同原则的必要性,等同原则的缺陷分析、我国法院适用该原则的现状及如何科学适用等同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对等同原则的科学适用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等同原则的基本理论
  司法实践中的等同原则源于专利法学理中的等同学说(Doctrine of Equivalent)。该学说认为:专利法不允许为属于同一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重复授权,即一项技术虽与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不同,或者未记载于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但实质上与该发明创造是等同的,该技术就落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不能享有专利权。基于该种学说,大法官杰克逊在195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格雷弗油罐制造公司诉林德航空用品公司”专利侵权案的判决书中确立了最具现代意义的“等同原则”。他认为,等同原则就是对那些以无关紧要的和对专利表面的改变或替代来获取规避法律禁止的复制品的侵权行为的反应,该原则的实质是一个人不能以表面上的差别骗取专利。在等同原则的适用方面,他高度概括了等同原则的两个测验标准,一、“方式/功能/结果三重检验标准”即“专利权人可以依据等同原则指控某装置的厂商,如该装置以实质相同的方式,起实质相同的功能,达到等同的结果;二、认定等同必须考虑在该技术领域内合理掌握一定技术的人员,是否已知某一个没有包括在专利中的构成部分曾有的互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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