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的精神》的方法

  孟德斯鸠将法的概念推广了。“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概念出发,接下来便是分析研究不同事物的特殊性质从而得出特殊的必然关系。虽然从总体上孟德斯鸠区别于自然法学派,但也受其影响,他将法划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
  “自然法就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20它所考察的对象是“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21“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22包括四条:<1>和平<2>寻找食物<3>爱慕<4>愿望过社会生活。
  从自然法向人为法的过渡这一环节,孟德斯鸠的方法也是先经验归纳后划分,而不像自然法
  学派那样抽象地演绎。通过实证考察,孟德斯鸠认为“上帝有他们的法;物质世界有他们的法
  ……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但全书的核心在于考察人为法的方方面面,即“
  法的精神”。虽然孟德斯鸠也谈到由自然法向人为法之间有演变的相关性,但孟德斯鸠更注重
  法的现实的历史状态,注重对影响法的诸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考察。在人为法中孟德斯鸠
  划分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为在后面的论述中对这三种法的成因进行对比分析奠定了基
  础。
  (三)比较的实证的研究与“法的精神”的方方面面
  <1>例证:“法的精神”的方方面面包括:①法律与政体原则的关系②法
  律与防御力量、攻击
  力量的关系③法律与自由的关系④法律与气候的性质、土壤性质的关系及一般精神的关系⑤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⑦法律与自身的关系等。
  在对诸多关系的研究中都贯穿了同样的方法:比较的(纵向的、横向的)实证方法。这一方法
  赋予了“研究对象内的原则和灵魂”。以下举例说明:
  在论述“政体原则对法律的关系时:孟德斯鸠继承了传统政治学的看法,“法律的性
  质取决于政体的性质”23:“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
  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接下来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对三种政体的性质与原则进行了横向的比较分析。孟德斯鸠对政体的研究独特之处在于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并对政体原则及政体演变
  进行了历史的实证研究。
  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的探讨可谓“法的精神”的最有价值的地方。而这一价值的体现与
  其采用的整体的、历史的实证研究方法是分不开的。在逻辑环节上表现为:<1>对政治自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