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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方法

  (二)方法特点
  1.理性主义启蒙精神:近代哲学的开创者笛卡尔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孟德
  斯鸠。笛卡尔从“我思”这一实体出发推论出“我”和“上帝”的存在,从而打破了上帝创造整个世界的宗教蒙昧,将世界置于理性的基础之上。这一基础为科学和人自身的独立性争得了地盘。《论法的精神》一书始终贯穿了这种理性精神,从而在方法上由宗教信仰转向寻找事物自身的理
  性。正如书中开篇指出“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
  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③相信事物自身的理性而拒斥宗教神学信仰,从理性(存在的关系)出发为孟德斯鸠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所不同的是:笛卡尔以主体构成世界,而《论法的精神》中的理性含有事物本身性质的含义。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为人自身的独立性争得了地盘,孟德斯鸠也在法的研究中为人为法的研究争得了地盘:“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也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④。这一思想与同时代的自然神论者伏尔泰有异曲同工之妙,为独立地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奠定了基础。
  总之,理性精神使法的概念奠定在事物自身性质的基础上,而理性的普遍性“根本理性的存在”——为以后整体、历史、比较地研究“法的精神”奠定了基础。
  2.整体的、历史的、实证研究方法——与自然法学派对比分析:
  <1>从亚里士多德开
  始,就对政体进行了的描述和历史性的研究,但整部《政治学》还是规范研究占主导。近代
  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政治理论、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抽象分析”,
  这种抽象分析预设一种自然状态,然后推论出规范性的见解,形成宪政理论。其代表人物主
  要有格老休斯(Hugo Grotias 1583-1645)、托马斯·霍布斯(Thomns Hobbes 1588-1679)和
  约翰·洛克(Jonh Locke 1632-1704)。格老休斯“使自然法世俗化并把它从纯粹神学学说里
  解放出来”⑤从而形成了自然法的第一个特点:人本主义倾向。“在自然状态下人的理性
  提出了一些条款,在这些基础上鉴订协定,这些条款便是自然法。”⑥“自然法,即理性教
  导所有愿意服从它的人类:既然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都不应该加害于他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⑦自然法的第二个特征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性质是道德哲学”⑧ :因为自然法的提出不是经过实证的因果分析得出来的,而是预设了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应然的自然状态,再从应然推到应然;是一种应该的道德哲学,是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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