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日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比较研究

  (二)确保对司法的信任、合作。如果不给予受害者任何援助,在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对受害者照顾也不周到,就有可能使受害人丧失对国家司法的信任。这样一来,会使司法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并对进一步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造成障碍。
  (三)罪犯的安置及其回归社会。司法部门及社会各界为了使罪犯回归社会进行各种各样的安置和帮助,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忽视对受害者的保护,就会使国民难以理解安置行为,更谈不上对司法的信任和协助。
  总之,援助受害者是国家及法律执行机关的基本职责,这是无可置疑的。受害人援助是国家必须解决的课题,通过适当的程序,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并使之改正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也是国家的重要职责。国家一方面需要维持社会秩序和正确处置罪犯两者之间的均衡,另一方面还需要慎重地认识到受害者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援助体制,使之有效运转。这正是日本刑事被害学学者及实务部门建立援助被害人制度的信念所在。
  刑事被害人学始自1984年被我国学者介绍进入中国。在此之前,虽然有学者对被害人进行了研究,但没有形成系统的被害人学。近年来,经过一批学者的努力,刑事被害人学这门新兴的学科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有关著述不断面世。与理论界相呼应,我国的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也日渐重视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集中体现在1996修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专门援助刑事被害人的司法制度,但是现有学者们的探索、呼吁,并引起实务部门足够重视的态势,昭示着中国刑事被害援助制度的勃勃生机。日本与中国是近邻,两国有着共同的文化渊源,中国的刑事法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深受日本的影响,因此,日本的刑事受害人援助制度及其理论研究成果对我国不无启发,值得我们借鉴。
  二、中、日刑事受害人经济援助制度的比较
  对受害人进行经济援助是日本刑事受害人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1974年发生的三菱重工大厦爆炸事件为契机,日本于1980年制定了慰问赔偿金支付法,并于第二年开始实施。该项法律是指国家以故意伤害人身、生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意外死亡者遗属及重伤者为对象,支付遗属慰问赔偿金和重伤慰问赔偿金两种犯罪受害人慰问赔偿金。日本的慰问赔偿金和重伤慰问赔偿金并未采用所谓的国家赔偿模式或福利赔偿模式,而国家支付的慰问赔偿金则带有对受害人恩惠的性质。
  该制度至执行以来,一直运行良好,但是一些学者指出其存在以下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