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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行政上的双轨制”。
  (2)   域名注册程序。(程序上的双轨制)
  为此,我国于2000年9月1日颁布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从第十二条至二十一条即为域名注册程序。
  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对于简化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为域名抢注埋下了隐患。我认为,在域名注册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的一些做法。例如:
  域名注册采用两种程序:一种是原有注册过的,作为域名注册的简易程序;另一种是新设域名注册的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即申请人在申请域名的同时,应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该申请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或商号之间确实存在着严格的对应。采用普通程序注册的域名还应经过公告,公告的目的是赋予公众以监督的权利,防止欺诈行为。出于保证网络远作效率的考虑,公告期不应太长,以20天到一个月为宜。
  这种“程序上的双轨制”的意义在于域名注册管理机关保证经由普通程序注册的域名免受争议,而且,该制度也为域名注册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余地,此外,它还能刺激企业的品牌意识,促使企业抓紧域名注册。
  (3)   我国目前对域名抢注采取的法律对策。
  2000年9月1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2000年11月1日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规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也达到了一定的目的。但我们还是要承认,这两部规章的条款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认为这两部法规中存在一个极大的漏洞。根据其规,如果先注册人与争议相对人对于同一个域名具有相同的权利,则先注册人的权利效力不及争议相对人。(见《试行》17条)因为争议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可以使域名管理机构在30日后终止该域名,而先注册人却不能凭借同样的理由阻止这一后果的再现。这就使得已注册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对于域名的先注册一方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平。
  其次,这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的问题。
  六、     域名抢注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 
  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所谓恶意抢注,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注册人与其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即由于该域名被注册,将使得他人无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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