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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权力配置与检察权定位——并质疑“三权分立”说

  自1911年最后一个家族王朝的统治结束以后,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思想文化、精神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集权政治的基本方式没有改变,官员行为的社会意义和作用没有改变,对他们的监察和犯罪行为的追诉方式因而得到延续。不论国家与法本质上的区别如何,从官员犯罪追诉的角度,将这种独立的犯罪追诉机构与现代检察机关进行比较,两者在国家权力结构上的坐标和作用并无太大区别。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由私诉到公诉的转变,将普通刑事犯罪与官员犯罪的追诉统一到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中,是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且不存在理论障碍(下文将继续分析)。因此,检察机关设立于政府和法院之外,检察权在其固有的领域内独立运行,有着深远的历史和法律文化渊源,并非“完全照搬”苏联模式。这种结构形式上类似苏联模式,除了“法律监督”是一个较为勉强的附属物外,独立的检察机关的产生以及检察权对追诉犯罪的统揽,实质上是中国法制历史顺应规律的发展结果。应当说不是中国照搬了苏联模式,而是苏联模式的一部分吻合了中国传统法制原有的结构模型,于是才被迅速接受。
  存在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人们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是外来法律文化的结果,偏重于形式上的效仿和批判,对它与传统监察、御史等机构的承袭关系缺乏足够认识,未能揭示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延续变化的规律,不能以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为背景,切合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改造和完善。沿着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进程探索规律解决问题,应当是本分之举,但在一些教条的错误指导下,出现了割断历史,要么苏联要么西方,盲目信从外国模式、理论和观念的主流做法。在失却民族性法制主体和历史方向的情况下,当然地制造出了一大堆诸如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程序混乱等难以解答和解决的问题。在政治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没有哪个国家象我们有这么多的疑惑、分歧和争论,原因也在于此。历史上中国文明和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在法律制度方面同样有所成就,其中,从御史台到检察院,其职能职权发展变化中体现出的犯罪追诉机关和追诉权独立存在的发展趋势,值得学界深入研究,也值得政界认真对待。深入了解和认识这个发展趋势中隐含的规律,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制体制、对于构建合理的权力配置模式、对于检察权的恰当定位不无裨益。
  西方检察制度的形成也同样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条件,在有的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先进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和有待改善的失配状况,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不能惟其马首是瞻。权力配置在世界各国的任何历史时期,都是集中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的敏感问题,一个偶然的事件可能促成、改变或终结一个模式,现实的利害关系经常引导权力配置模式的选择背离科学,因此,权力配置模式往往存在缺陷而且发展迟缓。但是,权力配置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总体上还是取决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条件。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创制没有先例遵循,虽然有的脱胎于宗教信条,但定型于社会的工业化之后,即定型于典型的经济社会环境之中,以资本为核心的社会生活为它打上了深刻的利益驱动烙印。国家权力的组合和法律的制定,受到较多的经济利益关系制约,而较少得到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光顾,较少得到超越狭隘利益得失的理论指导。无论大财团小财团还是普通纳税人,国家机构的支撑者无一例外地要求以最少的开支,维持最高效的权力运行和法律实施。于是,便形成了西方国家机构简约的权力配置模式。可以这样认为,投入尽量节约的社会资源,谋求最大社会回报是西方社会公共权力配置模式的一大特点。其高效率运行的优点来自于此,缺乏前瞻被动发展的缺点也来自于此。
  在本文论述的问题上,西方多数国家要么将检察机关附属于法院,要么附属于政府,较少顾及各类权力机构性质和功能的差异,好在相对发达的民主制度对可能出现的权力失衡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结构的稳定和正常运行。这种借助外力维持的稳定和运行,并不能表明其权力配置模式自身的科学性和最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会有更加长足的进步。事实上,西方社会公共权力配置模式至今还被动于经济生活,处于必然王国的进程之中,并非完美无缺。水门事件后,从特别检察官到独立检察官的设立及活动,集中地反映了西方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背景下,社会公共权力配置模式的不协调和政府控制检察官可能导致的法制危机,而废除独立检察官的舆论中有人要求审查独立检察官经费开支,又反映出经济对社会公共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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