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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设计

  五、 几个现实问题
  (一) 立法权由谁来行使
  早期的人们认为神是万能的,他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位一体。立法者必须了解民众的需要和利益,必须有足够的智慧和技巧制定法律,使需要得到满足,使利益得以实现。而且这种法律必须做到社会全部、长远的利益得以最大化,而不仅仅局限于局部或短期利益。因此立法者又必须以人类得终极目标为指引。正如伯尔曼所说得那样,法律和宗教(信仰)不能用二元论的方法绝对分离开,否则法律只是僵死的教条,法律和宗教(信仰)是一荣具荣,一损具损的。
  神化的立法权不过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其中有许多在现实条件下自相矛盾的地方,但这正是我们模拟、改进的地方,也是正义与功利的妥协之处。立法权理想的行使者应该为:    1.了解民众的需要和利益。现实中显然找不到100%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和组织。现代民主化国家一般采用代议制的模式作为替代品,代议机构成员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广就越能代表社会的需要和利益。2.立法者必须有足够的智慧、立法技巧。立法者最好是专家。3.立法者必须深切关怀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立法者必须是充满正义感的人,道德品质高尚、无私的人。立法者的普遍化和优秀化的要求目前无法满足,除非每个人全是法律家和哲学家。折中的解决方法是立法机构的两院制。专家立法的弊端在过于强调理性的建构,易超越现实条件造成曲高和寡的结果;普通民众的立法易受情绪影响仅仅关注局部、短期的利益,有不理性的狂热的倾向,两者的结合是目前最佳的选择。
  现代社会行政立法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法律的功利性越来越强。行政机关所立的法有注重局部利益和效率的倾向。修补的方法只能是设制专家论证会和听证制度来进行牵制。
  (二)  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许多中国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原理是合法、合理。合理是合法范围中的合理,合理不合法是不允许的。 
  合法被理解为符合成文法的某个法律规范,这显然是受法律至上和成文法的影响。人类选择法律,并非法律就是最正义的,法律的统治不过是一种次等的选择。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原则,难道宪法是凭空捏造出来的吗?比法律更高的原则是人类社会的信仰,是共同的价值观。因此,不能把合法与合理简单地分开,“无论在那里,综合——二元论的克服——都是开启新思维的钥匙,这种新思维乃是我们正在进入的新时代的特色” ,合法应包含合理,合法的“法”应是广义的法,它应该有三个层面:立法精神、立法宗旨和一般法律原则 ;成文法的法律规范;立法精神、立法宗旨和一般法律原则在自由裁量运用中产生的原则,笔者称为自由裁量原则。
  这种理解的意义在于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对成文法机械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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