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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设计

  由于神具有理想主义色彩,因此被早期人类虔诚地信仰。随后这种理想主义色彩被转移到某些人的身上,人们开始寻找神化的人作为公权力的载体。得益于对诡辩论者的“强权即公理”的批判,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中:统治者是“金质”的人,他们必须是哲学家;统治者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他们是最出色的、理性的、无私的、具最高才智的、明晓统治艺术的且不会做出错误判断的人。柏拉图还认为国家的统治不应根据法律,而应根据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因为“法律绝对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 这种理论代表了公权力演变的第二阶段,表现为人治的正当性,公权力被神化。古代中国公权力的演变再也没有超越这个阶段。
  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在锡拉古城遭到的失败中汲取教训,继承又发展了柏拉图的理论。他认为只有神与理性才能进行统治,而让一个人来统治会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他同意法律的统治只是次等的选择,但法律必须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而斯多葛派哲学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的法,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斯多葛派哲学的思想对古代和中世纪的基督教有很大的影响。基督教认为为了达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生活”或西塞罗所说的“人类集体幸福”唯有去实现自然法,然而在人类堕落后自然法已无法实现,人们不得不运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应付新情况,政府、法律和国家应运而生。至此,公权力开始走下神坛。根据奥古斯丁的观点: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意干涉含有恶性的制度,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 。这是一个教会(信仰)与世俗权力相对分离的阶段,是公权力演变的第三阶段。
  然而,这种公权力的模式对人类的精神生活的禁锢是前所未有的,西方的中世纪被称为黑暗的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在过去的二百年里,宗教因素已经被逐渐清除,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一直在完成一件事:把宗教的形式因素从法律中排除出去。人类开始自命不凡地按照所谓理性来建构法律制度。法律取代宗教成为正义的化身,公权力被处于法律的控制之下。
  至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初步结论:人类社会需要公权力,人类社会一直在寻找一种具备神一样优良品质的公权力。神是不存在的,人类唯一的选择就是模拟。公权力必须以实现人类社会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制定、执行最正义的法,使人类社会(国家或民族)最终实现生活的终极目标。如同数学家一样,我们现在得到的仅仅是最简单的数学模型,我们必须根据现实社会设定不同的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使这个简单的模型逼近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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