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与实践

  本人亲自经历的就有一例,(例1)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某地一厂址,几年来累计欠付一笔租金,为逃避此债务,公司将该租赁合同进行了两次附带转让,之后进行了资金、人事调整使公司自然衰亡。债权人面对一笔无头债投诉无主,蒙受巨大损失。
  (例2)近期曝光的上海科达有限公司一案,深圳沙龙电脑制图有限公司向上海科达索赔人民币亿元。经原告代理人调查报出惊人内幕:被告上级公司中国科达(香港)注册资金仅五万港币!根本没有赔付能力。
  诸如此类利用有限责任规避法律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类型繁多、手法巧妙已构成有限责任制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一类问题。若没有一种特殊的解决措施,还以事物本来面目,跳过有限责任的约束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就不能保证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就不能维系社会的文明和稳定。
  2.2公司人格否认的成因
  有限责任制对建立现代公司,发展规模经济,降低专业化成本等方面的积极功能是显见的,不容置疑的。但事物总有矛盾的两方面,完美的理想状态客观上是不存在的,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人,是人就具有复杂性。法律的宗旨是维系公平与正义,在有限责任制的实践中的确又存在与法律宗旨、有限责任制本意相违背的地方,为解决这个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孕育而生,其根本任务是对有限责任制实践中部分规避法律行为的一种矫正。
  2.3公司人格否认对规避法律行为是有力打击
  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的行为大致有这样几种,①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②利用公司形态规避契约义务。③利用一人公司规避法律。④利用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规避法律,等。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法律有时在此面前也显得苍白无力。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以其特有的力量打破有限责任制的约束,透过公司的面纱直捣直接责任人,维系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尊严。本文所列举的案例1中,该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合同转让和抽逃公司资产的真实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因此无论场地租赁合同转让了几次,法院都可通过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直接追究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责任,追讨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例2中中国科达公司(香港)注册资金如此之少其目的明显在于利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规避法律,因此中国法院可行使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追究上海科达公司及中国科达公司(香港)股东的债务责任。仍资不抵债时,可通过国家外交渠道和国际私法有关规定直接追究科达总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