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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

  绥德县杜家沟岔的杜良依所作的民间调解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在调解过程中“很少带行政力量”,也就是说他的调解并没有使用当时已经发展起来的利用调解人在共产党或政府部门的位置采取政策高压式的调解,而是完全利用传统的以理服人的调解方法。比如在处理张片儿离婚纠纷案中,张片儿多次无理打老婆导致老婆闹离婚。但张片儿还不承认错误,说老婆不会过生活等等。杜良依向他说明利害关系,指出现在娶媳妇的困难,少也要十石米,而且老婆到政府提出离婚,就有可能判离婚。等张片儿稍软了一点,杜良依又用自己母亲作比喻,劝张片儿对女人要好一点。女人即使有不对的地方也不可打骂,要慢慢教育。他还利用民间谚语“人前教子,枕上教妻”来教育张片儿,直到张片儿承认了错误,请了保人将媳妇领回家。杜良依调解的一大特色就是利用“成套的民间的有利于说服人的民间惯用成语”。比如在调解一起土地买卖纠纷时,他在批评说合人串通地主欺骗佃户,因为说合人也是穷人,就使用“天下贩子一娘生,贩子看见贩子亲”这样的民间成语来责备说合人“穷人不惜穷人”反而勾结地主欺负穷人。然后,他整整一夜在作地主的工作,用“穷要本分,福要让人,让人一步自己宽,做下恩德常要当福汉”的民间成语来说服,最终说服了地主。(边区高等法院,1945)
  对于杜良依的这种调解方法绥德分院的评价是:“这些话很有感动力,容易刺激当事人在思想上的转变。”但是他的调解方法“偏向于有些过于采用苦劝,揭示矛盾与利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够,形成了对强者一味说好求情哀告的倾向。”在上述土地买卖案中,他“调解时本能抓住地主说合人已经承认错误的证据,强调他的无理,却主要的用央求讨请的办法劝地主‘行好事为儿孙积德’,说地主是‘恩德财主’,反而引用‘富不和贫斗’等(杜当时还是代理乡长尤不合适)。”(边区高等法院,1945)从这些评论我们可以看出,共产党和政府所提倡的民间调解与传统的调解尽管在追求解决问题上是一致的,但他们所要达致的效果是不同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我们所提倡的司法调解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息事宁人”,而实际上是灌输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的主要渠道,其目的是教育群众,改造群众,进而改造整个社会。
  因此,调解中所使用的语言、策略和手段都要服务于共产党治理社会的总体要求。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杜良依所采取的调解方法虽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是他对地主的态度并没有改变,或者说他并没有阶级意识,他的调解虽然了解决了问题但也承认了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合法性。因此他的调解依然是传统的道德调解而不是共产党所期望的政治调解。正因为如此,如何让旧的地方精英转变为新的地方精英,或者说如何用新的地方精英取代新的地方精英,培养可以执行政治调解的调解人才,就成为当时调解中的关键问题。
  绥德分院的“1945年本院关于农村调解工作调查材料”将农村的调解人才根据村庄的政治状况的不同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经过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村庄,其中的调解英雄都是革命干部和积极分子;第二种是“新区域但群众社会成分好,旧社会残余势力不大的村庄”,其中的调解人物都是“新的调解人才”;第三种是新区域,社会成分不好,旧势力残余比较大的村庄,其中的调解人员属于“改造中的调解人才”。由于当时的政治条件,对不同类型的村庄的调解人才不能强求一致。“第三种类型的农村开始应将重点放在旧人才的改造上,然后再逐渐转变到培植新的成分上面去。在推动民间调解的开始,第三种类型的农村改造旧人才是绝对有利的,可以利用现有人才,又可以争取旧的再群众中有信仰的人,对他们必须给以适当的领导及教育,对他们又不能要求过高,他们的不正确的思想要在利用其工作中逐渐改造。”因此,调解工作就与利用旧的地方精英和培养新的地方精英联系在一起,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将调解工作与共产党的工作结合起来:
 
  调解工作要和行政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走向积极的教育群众改造农村的方面,它也能使调解纠纷得到有力的帮助和保证。如西直沟、杜家沟岔便是因为能配合行政工作的积极改造和教育,所以改造了二流子,宣传了团结息事,使纠纷减少。发生了纠纷也易于调解。阎家沟因不能这样做,便形成消极应付的形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农村改造的积极作用便看不出来。(边区高等法院,1945。着重为引者所加)
 
  正是在共产党与乡村社会建立联系的领域中,各种各样的权力技术和组织发明出现了,它们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强化,民间调解也正是在这一领域中,正是在于其他权力技术的配合中发挥了自己独特的功能。一方面,调解技术促进了共产党的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力网络的建设,另一方面,正是各级组织所构成的权力的组织网络为民间调解提供了施展的舞台。生产队长成为“积极分子”,旧式精英成为“调解英雄”,家庭主妇成为“妇女主任”,他们既是从村庄内部产生的公认的村庄领袖,又是党的一员,或党的潜在的成员。共产党正是利于围绕在政党周围的各种各样的组织这种新型的、取代旧式科举制的合法化途径实现了村庄与国家的沟通。一个农民、一个小贩、一个绅士,任何人只要认同党的意识形态,只要忠诚于党和国家,就可以通过权力的组织网络进入到国家的政权组织中。因此,新兴的国家政权对新式乡村精英就具有强烈的吸引力。正是通过全面开放权力的组织网络,共产党政权在乡村社会中建立起合法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共产党在打击旧的地方精英和传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同时,也在塑造新的地方精英,形成新的乡村社会的动员机制和治理乡村社会的有效机制,这就是互助组、农业合作社、生产队、民兵组织、调解组织、贫农协会、妇女协会、儿童团等等正式的和制度化的组织体系,由此形成了“权力的组织网络”:
 
  农民、工人、士兵、商人、自由职业者、青年、儿童、妇女,都有他特殊的要求,因此,必须由个别群众自由的组织,研究并满足他们的要求。……“边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是由各级参议会选出,而各级参议会之议员,则由选民根据生产与区域单位——农村中以村为单位,工厂以厂为单位,学校、机关则以学校为单位,部队以部队为单位等——直接选举出来。这就使群众能够选出自己所爱戴的人来参加政权”。同时,各种民众都由他自己的组织,讨论并解决他自己的利与害的问题。两口子吵嘴,家婆虐待媳妇……等属于妇女的,区找妇委会;唱歌、游戏、读书,……等属于青年儿童的,有青救会儿童团;工人的事找工会;农民的事有农会(……)。那些应兴应革的事,群众团体已讨论烂熟,而各群众团体的领导者由直接参加各级政府委员会,把他们的意见随时反映到实际政治中来。这正是列宁说的:“他(指苏维埃)在各项职业间实现密切联系,所以没有官僚主义而能促进种种深入群众的改良。”(谢觉哉,1996b:40)
 
  “权力的组织网络”最终整合到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之中。传统的“文化网络”如果没有遭到彻底的破坏而存活下来,那它也在权力运作中服从于“组织网络”,而这些“网络”又控制在党的手中。正是依赖于阶级斗争而达致国家独立、解放和富强的意识形态灌输和这些新式的“权力的组织网络”,共产党政权在伸入村庄时摆脱“国家政权内卷化”(杜赞奇,1994a)的陷井,有效地实现了社会动员和对乡村社会的治理,由此完成了从保甲制度以来历代统治者都想实现而未能实现的制度创新:“创造一个忠实于国家的组织,而这一组织又牢固地扎根于自然村之中”。(Schurmann, 1968:416)而权力的组织网络又恰恰是共产党所发明的一种全新的组织和动员技术,它是一套权力技术的组合,民间调解正是由于处在这种的技术组合中,才具有了特别的意义,也正是在这种技术组合中,共产党的法律开始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新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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