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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仅仅靠专项打击是不够的

扫黑除恶——仅仅靠专项打击是不够的


杨连专


【全文】
   近几年,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出现了名目不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在沈阳、广州、上海、天津等地黑社会势力更加猖獗。党和政府对扫除这种鱼肉百姓、祸国殃民的犯罪行为非常重视,多次重拳出击,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风声过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又会兴风作浪,来势凶凶,而且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比如,以扒窃为主的“新疆帮”,诈骗为主的“贵阳帮”、“安徽帮”,以盗窃为主的“苏北帮”,抢劫为生的“东北帮”,盗卖车船的“温州帮”应运而生。针对这种不断打击又不停死灰复燃的现象,就使得我们不能不去思考:黑社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犯罪?黑社会犯罪存在的土壤是什么?扫黑除恶,仅靠集中性的专项打击能够治标并治本吗?
  黑社会问题研究专家南京大学教授蔡少卿认为,黑社会就是地下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严密的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纵观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我们不难发现其有三大特点,一是强大的金钱支持,任何一个黑社会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都有一个庞大的组织和成员,他们的生存、活动、购买作案工具、寻求保护伞等都需要大量金钱,因此,没有强大的金钱支持,黑社会组织是很难存在的。二是复杂的政治庇护,黑社会组织进行的是违法活动,随时都可能遭受政府的毁灭性打击,为了长久存在必然要寻求各个方面的保护伞,所以,任何一个黑社会组织都有强硬的政治后台。三是凶残的职业犯罪,有了政治庇护的社会组织往往会以为既然有人为自己撑腰,当然可以进行肆无忌弹的犯罪活动,所以,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和专业,笼络有大量的专业人才,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实,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出现是由一系列的社会因素促成的,如,社会风气不正、贪污腐败盛行、司法腐败严重、价值观念混乱、部分公民生存条件恶化等等,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黑社会组织滋生、存在的、发展的土壤,因此,如果不能从根本消灭黑社会的一存在的环境,单一地依靠专项打击很显然是不够的。
  黑社会存在的主要因素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法治因素和社会因素。
  所谓法治因素就是指法律不健全和打击不力。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1997刑法已经对黑社会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从技术层面上讲,仍然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对黑社会犯罪的举证问题,对黑社会犯罪的规定过于宽松问题,对黑社会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严格问题,都对黑社会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起到了不利的影响。有人说,过于讲民主讲法制反而治不了黑社会,因为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但市场经济活动复杂,许多事情下拿不出证据。极少数能够拿出证据的,证人又会受到黑社会的威胁和暗杀,而无法作证。这话有一定的道理,比如,黑社会最为猖獗的意大利,有一个时期销声匿迹了,这个时期就是墨索里尼时期,法西斯主义不讲法制,把黑社会分子以及与黑社会分子相关的人都给流放到西西里岛上去了。就打击不力而言,主要表现为紧紧松松,没有做到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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