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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试论《民诉法》第120条的立法瑕疵

谁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试论《民诉法》第120条的立法瑕疵


王大潮


【全文】
  王大潮(广东联合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的背景
  广州市A公司与广州市B公司是广州市的两家大型经营仓储式百货零售业的外资企业。这两家企业在广州市登陆的时间大体相当,也是主要的竞争对手。
  997年8月至10月期间,A公司的电脑部主管李某将公司的客户名单、供货商名单、经营业绩和经营管理方式等商业秘密资讯拷贝在磁盘上带出,伺机出售;李某后与B公司讨价还价以两万元的价格成交。B公司将购得的A公司商业秘密资讯储存于其公司主机中加以运行。从1997年9月起,A公司发现经营业绩下滑显著,属非正常现象,即着手调查。李某在后续出卖商业秘密的过程中,被A公司发现,后被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告破。公安机关的反计算机犯罪部门从B公司的电脑主机中,调取了从李某手中购买的商业秘密资料。B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和电脑部经理也向公安机关详细陈述了从其公司备用金账户提取现金购买商业秘密磁盘和安装磁盘的具体过程。B公司的外籍总经理在事发后立即辞职离境。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及罚金并确认了李某、B公司进行商业秘密交易的全部犯罪事实。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认定,A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为4200余万元。
  这宗商业秘密犯罪跨越了新《刑法》实施的前后,曾一度为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也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首次载入我国刑法,它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到一个新的里程碑,所以该案倍受欧美、港台等国家和地区工商界、新闻界的关注。
  二、侵权赔偿诉讼
  1999年A公司向广州市C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其损失4200余万元。B公司认为:
  1、购买商业秘密不是B公司的行为,而是其公司职员的个人行为;
  2、评估报告的依据不充分。
  B公司依据《民诉法》第120条第2款“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向广州市C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于此同时,A公司要求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院批准了B公司的申请,于2000年3月在穗不公开审理该商业秘密侵权案。开庭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已抵穗准备对开庭情况进行采访,但因法院不公开审理,众新闻媒体只得无功而返(见《羊城晚报》2000年3月7日A2版)。该案目前仍在继续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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