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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就是合同!----谈谈未尽事宜条款

合同就是合同!----谈谈未尽事宜条款


金勇军


【全文】
  金勇军(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甲:“我请你吃饭,时间是明天。”乙:“可以。不过,明天我没有时间。我答应出席,但是我们另约时间。如何?”甲:“好!就这么定。”该场景体现的处事规则,不妨称为,“先议其大体,后补充其缺漏”。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它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便于处理;另一方面,即使事后就时间问题双方谈不到一块,也不至于有什么妨碍。最多是取消饭局。
  可是,人们通常也将其移植于其它领域,比如,将这一规则移植到民商法领域。稍有缔约经验的同志都会有这样的印象,在缔约实践中,通常也议定其大体内容,其它缺漏容日后补充。原来工商部门推荐的许多合同文本、原来科委推荐的许多合同文本,大致采用了类似的做法。比如原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的借款合同第10条约定:“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近年出现的住宅预售格式合同,也有类似的约款,比如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第16条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各条款原则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及附件,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合同法上,称之为“未尽事宜条款”。实际上就是“先议其大体,后补充其缺漏”原则在民商法领域的体现。去年通过的合同法61条第1款第1句甚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这叫法定条款。这样移植,其后果又如何呢?从契约自由的角度来看,没有什么错。但是这不符合契约的精神:合同签字即敲定,原则上不能补充。西谚云:“A contract is a contract。”(合同就是合同)这从哪儿谈起呢?
  在合同法上有一则颇能说明问题的笑话:有一个犹太农夫上集贸市场,手里牵着一头牛,背上背着一只鸡。途中渡河时,风浪大作。犹太人马上祈祷,如果上帝救他一命,他将卖牛所得的价金捐给教会。顿时风平浪静。犹太农夫马上到集贸市场,把他的牛以10元价格卖给他人,但是他向对方要求,其前提条件是以1000元的价格买他的鸡。然后将10元捐给教会。在犹太人的眼里,既然他和上帝之间的协议已经议定,自然协议的条款已经谈得很充分了,没有未尽事宜的问题。既然没有未尽事宜问题,“将卖牛所得的价金捐给教会”中的“价金”,是任何一种价金,也就是说,凡卖牛所得,即为价金。他捐出了10元,即为履行合同。这就是,合同就是合同的意义所在。这就是契约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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