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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为何赔款

  6、任何对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予以禁止的现有法律,都可能在很大的范围内很快失去实际意义,因为版权产品的大部分可以通过服务的方式或直接电子商务的方式,经国际互联网从一国向另一国进口,这是任何禁止平行进口的法律及边境措施所阻止不了的。 
  反对者则更侧重于理论的合理性分析,他们认为,首先,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允许平行进口则是违背版权的地域性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其次,平行进口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独家被许可人利益的侵犯,侵占其市场份额,给其产品的声誉造成损害;另外,平行进口商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投入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他们往往不重视售后服务和产品的形象,注重短期利益,这种情况从长远来说将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使搭便车的行为增加,助长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之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最后,平行进口对于投入了大量成本的版权人和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有可能打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破坏版权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禁止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有利于保护国内版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利益,既鼓励创作又鼓励作品的流通,对于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平行进口是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看,版权具有地域性,版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也具有地域性,版权人只在行使了发行权的国家和地区才有可能发生权利的用尽,而在其他拥有版权的国家和地区,其权利依然存在并应受到法律保护。版权人将版权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或许可他人在其他国家销售,并不导致其发行权在其本国用尽,他人未经许可将该版权产品进口到国内,是对其合法利益的侵犯。  
  从经济角度看,版权产品是商品,商品必须在市场流通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学上有关于市场分割是利益最大化的方法的理论。一个比较固定的市场对某种商品的需求量也是固定的、变动较小的。因此某种商品获取最大利润的方法就是打败竞争对手,占有全部市场份额。但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追求市场份额最大化就成了市场竞争的主要目标。版权人投入智力劳动完成某一作品,并将其投入流通领域后,就形成该作品的市场。版权法赋予版权人一定的垄断权,旨在保障其市场份额的占有权,使其版权的权利能够实现,其智力投入能得到回报。而破坏这种市场占有权,就是侵犯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以制止。在版权许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被许可人付出一定代价就某一产品取得在某一地域复制、发行等权利,实际上是取得了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同样的产品,与被许可人争夺市场份额,无疑是对其利益的侵犯。  
  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禁止平行进口行为,只有欧洲共同体、新加坡等少数例外。由于国情关系,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平行进口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比较少,立法上也缺乏相应规定。这些国家由于发生平行进口的可能较小,而且从国外进口版权产品较多,一般不会对平行进口予以明确禁止。在国际层面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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