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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律共同体

  法律家,即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经过专门法律职业训练的人,他们能形成一个共同体基于大致相似的法律教育及基于此而形成的对法律的信赖。
  在现代社会,法律家通常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这几种法律家本身又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律师代表当事人行使辩护权,法律学者从事对法律理论的研究。在西方一些国家里,法官由律师产生,检察官是国家的律师,这些人由极有可能是优秀的法学学者,职业上的连带关系促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其实没有这种职业上的连带关系,通过法学教育同样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毕业生的去向也基本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他们由于分享共同的法学教育形成对法律趋同的理解,从而这些本身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人形成了一个以司法为核心的共同体。
  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门技术,并非人人都能熟练掌握,这就抬高了法律的门槛,使法律界自身形成一个圈子,这个圈子不可避免地带有封闭性。这种封闭性限制了法律家们的视界,而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便意味着一个利益集团的形成,这便会导致权力的异化,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法律家的统治会保证法律的理性化,但即使法律家完全合乎程序,实现了法律在技术上的公正,仍不能保证每个公民都认为司法是公正的,大众有大众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有时与法律家是冲突的。因此法律家之治也极易产生一些非民主的倾向。一些国家采用陪审制、平民法官来避免法律家之治的弊端。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认知性民主的需要,让常人的视界进入司法,法律为认知性民主创造了条件,而认知性民主反过来确保了法律的正当性。[5]而且司法是消极的,它不可能深入社会的所有领域,行政、道德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法律职业共同体必然要发展到法律共同体,否则法律将成为冷冰冰的法律,法律也将窒息法律本身。
  然而反观我国的实际,自古以来并无真正的法律职业者,司法隶属于政治,罕有的一些律学家也不过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我国真正的法律职业发端于近代。我国法律职业产生的特点体现为法律家从政客中的分化。在此,我把“政客”作为一个中性词使用,指“经过政党的渠道被纳入权力机构的政治精英”。[6]这就使得法律家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与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然而司法尽量避免政治的影响、司法一般不涉及政治问题也是近代法治的一个内在要求。法律家与政治的联系过密,将使得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为政治上拥有权力的集团所服务的群体,这样的群体无非是人治的工具,其本身的职业素质也令人怀疑。因此没有一个法律职业化的过程,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无法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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