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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辖权初探——从个案的分析到规则的创建

  [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海知初字第21号,1999年4月15日。
  [8] 本案中,东方公司针对海淀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中,东方公司也指出:(1)任何因特网用户(包括东方公司在内)在访问或“接触”瑞得集团的主页时,没有且不可能在存储有该主页的服务器上进行任何复制行为,故北京市海淀区不是且不能视为瑞得集团诉称的侵权行为实施地。(2)东方公司的主页可以为其他因特网用户所访问或“接触”,但这种访问或“接触”只具有可能性,而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东方公司提出瑞得集团并未向法庭提供因特网用户在北京市海淀区通过因特网访问或“接触”到东方公司主页的客观证据,未能证明何人、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在该区访问了东方公司主页。可见,至少对于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的理解,以及对与网络中证据的提供等问题上,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这一点不仅对于处理实体问题有益,在确定管辖权上也有重要意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东方公司的上诉做出裁定,维持了海淀法院关于本案管辖的裁定。但由于笔者没有见到中院的裁定书,不知还有无新的观点的提出。
  [9] 海淀法院在裁定中提到了“该行为(复制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
  [10] 还有一种观点,从网络的无国界性出发,认为置身与网络空间即意味着与任何特定的管辖权相脱离,这种理论从根本上否认了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由于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一部分学者,并没有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因此本文不作进一步的阐述。关于“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可参见王德全:《Internet引起的国际私法问题》,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五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11] 本文案件材料来源:http://zeus.bna.com/e-law/libindex.html 
  [12] “长臂管辖权”规则是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管辖根据。参见:韩德培、韩健著《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43页。
  [13] 这被认为与Helicopteros Nacionales de Colombia, S. A. v. Hall, 466 U.S. 408, 104 S. Ct. 1868 (1984)一案建立的对于管辖权要求有“实质性的”(substantial)或“持续的或系统性的”(continuous and systematic)活动的标准不符。
  [14] “特殊管辖权”是指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不足以建立普遍管辖权,但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又足以为诉讼之目的建立的管辖权。第九巡回法院确立的“特殊管辖权”的三个要素是:(1)被告有目的的利用了在法院地经营活动的特权;(2)起诉是由于被告与法院地有联系的活动所引起的;(3)法院行使管辖权具有合理性。参见Panavision v. Toeppen, 938 F. Supp. 616 (C.D. Cal. 1996), http://zeus.bna.com/e-law/cases/panavision.html 
  [15] 本案例资料来源:http://www.ca5.uscourts.gov/opinions/pub/98/98-20770-CV0.htm 
  [16] 参见: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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