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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辖权初探——从个案的分析到规则的创建

网络管辖权初探——从个案的分析到规则的创建


孙晔


【全文】
  摘要:网络管辖权问题是互联网的出现对于传统法律制度提出的新挑战,本文拟通过对于美国法院相关判例的分析,就此提出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网络管辖权、消极存在的网址、积极存在的网址
  Abstract: The question of cyber-jurisdiction is the new challenge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s, emerging with the Internet. By analyzing the leading cases of US courts, this article tries to give some solutions as reference to our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cyber-jurisdiction, passive sites, active sites 
 
  任何一种制度的改变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观念的转变,而观念的转变却是一个逐步的渐进的过程。
  在跨入新世纪之时,人类最引以为豪的是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出现,计算机的发明标志了信息革命的到来,而互联网的出现又将这场革命推及到了世界各地,并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可例外的是,其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是深刻而又有震撼力的。
  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问题中,网络管辖权问题既对理论提出了挑战,又对实践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管辖权问题的解决,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法院处理与网络相关的争议的前提,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基础。传统的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jurisdiction)的定义,是指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1] 而在赛博空间(cyberspace)中,管辖权定义本身就受到了质疑,例如如何来确定网络中的涉外因素,传统定义中,如果民商事关系中主体、客体或内容之一具有涉外联系的,就可以被认为具有涉外因素。[2] 然而“网络无国界”是互联网的最大的特点,从传统的观点来看,涉外联系几乎每分每秒都在发生着,而且许多时候,很难预料将会和谁在何处发生怎样的联系,如果将所有这些情况都作为涉外因素考虑,势必使民商事关系处于一种十分不稳定的状态,而大大阻碍了互联网的发展。这种情况下,“涉外因素”显然就需要赋予新的含义。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网络管辖权的管辖根据(jurisdiction bases)问题,[3] 传统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等是否可以在网络中适用,或者同样的,新的管辖因素是否可能出现。这些问题是每一个“触网”的法律人所必然会面对的,而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既依赖于理论的研究,又取决于实践的发展。可以看到,在网络管辖权问题上,与和互联网相关的其他问题一样,理论的研究与立法的实践都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因此本文拟从实证的角度,以个案分析的方法来探讨网络管辖权的确认问题。
  一、中国法院一纸判决引起的思考[4]
   必须承认的是,中国计算机技术及互联网络的发展是远远迟缓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相应的,对于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就稍显落后,反映在立法上就表现出立法的更加迟缓,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只具有行政管理性质,而涉及调整民商事领域中,当事人在网络中的行为规范的法律却很少。[5] 然而,近一两年来,与互联网相关的纠纷已逐渐显现出来,不少案件已被诉诸法院寻求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重要性就愈发凸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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