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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之若干构想

  (五)法院经费由国家统筹并给以法官高薪的待遇。改革现行的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的制度,建立法院经费和法官待遇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的制度。将法院的经费纳入国家预算可以避免地方利用“经济”手段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并能够有效地保障法院的经费开支,它必将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1983年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法官的薪俸及退休金应当充分,与其地位、尊严和责任相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甚至国力很弱的国家,法官薪俸亦很高,这恐怕是一个普遍性的经验总结,这应给予我们启发。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考虑法官的薪俸要足以支付三口之家在衣食住行方面的开支,使法官保持体面的生活。优厚的薪金待遇使法官成为一种高尚的职业,同时从物质利益上保障法官不为物欲所动,不为金钱所惑,营造法官无须贪、不想贪、不去贪及不参与经济利益角色的物质环境。通过高薪制度有效地阻隔法官与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联系,使法官安心其职,钻研专业,在经济利益关系上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保证法官不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其他利益,以达到独立审判之目的。
  (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审判权行使的透明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都有权进行监督。但长期以来法律监督在对某些具体事务的监督上效果并不理想,表现为国家监督不力,社会监督胆小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的职能和力度,鼓励社会监督,并应进行必要的立法,明确“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不允许其他权力介入和干预”,使监督有法可依,特别是要鼓励舆论监督,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彻底改变既往舆论监督缩手缩脚的状况,造就舆论敢于、善于监督的氛围。与此同时,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权行使的透明度,营造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部环境。去年广州海事法院对法律文书格式的大胆改革,推出了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将判决主文中“本院认为”的传统格式,改革为现在的“审判长XXX认为”、“审判员XXX认为”、“代理审判员XXX认为”1。这种改革将合议庭的个人意见全盘在判词中表现出来,做到了审判的彻底透明,它对公开、公正行使审判权,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责任感,使法官自觉抵制外来干扰,减少司法腐败等方面将会产生显著的效果,该做法值得推广。这样,无疑将会大大改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环境。
  结束语
  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法院的公信力赖于法官的公信力。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目标,我们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当对我国不良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以至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至今仍会受到各种权力不同程度的干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受不当因素干扰越多,法官的公正形象就越差,法官的公信力也就越低,长此以往,就会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丧失法治的信念,以致于严重损害我国司法和法治形象,从而阻碍我国法治目标的进程。我们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参考资料:
  1.黄建武:《法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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