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半清醒 一半糊涂——上海恒升大厦案再审一审判决评析

  此案另一个极为关键的角色是富豪公司“扮演”的。据《法制日报》1999年2月披露:富豪公司并不是只跟东方公司和新疆银河公司这两家企业签订了所谓的“联建”协议,仅仅凭借富豪公寓这样一个旧城改造项目,该公司先后与包括上述两家企业在内的7家企业签订了所谓“联建”、“参建”数千平方米甚至逾万平方米不等的“合作开发协议”,面积总计45000平方米,超过富豪公寓实际面积近20000平方米。富豪公司从这7家企业得到的定金和前期款项高达5000多万元之巨。
  此案越琢磨越不寻常。
  六、半梦半醒
  千呼万唤之下,1999年6月30日,上海二中院的再审判决姗姗而来。
  该判决首先确认,该院在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诉讼程序、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原调解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且事实上侵害了新疆银河公司的利益,应予撤销。其次,该院查明:恒升公司在买受富豪公寓时出具的4000万元支票在出票前帐户已被注销,该公司实际未支付这笔款项。但该院同时认为,原调解执行时,恒升公司以4000万元买受富豪公寓系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判令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返还4000万元及利息。
  上海二中院的再审判决做出后,富豪公司、东方公司、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别向上海高院提出了上诉。富豪公司认为,该判决在撤销确有错误的原调解后,却仍然维持原来的执行措施不加纠正,拒不执行回转,使原来不合法取得财产的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通过该判决“合法”地占有了该财产。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认为,该判决查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恒升公司在开具4000万元的支票时,帐户上曾有数百万元资金,且该帐户被注销与此案毫无关联,该公司只是未承兑4000万元支票,并非未兑现,实际上该公司对价承受了东方公司的债务。东方公司则认为,原调解及执行程序合情合理,有法可依,上海二中院没有过错;再审判决如今将原本正确处理完毕的案件颠倒过来,不仅将引发一连串的不安定因素,而且也使二中院自己处于尴尬地步。
  1999年8月,《工人日报》率先对上海二中院的再审判决作出反应,为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鸣不平;1999年11月《法制日报》更是刊出《案外人的利益不容侵害》一文,迎合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的观点,并借用上海二中院办案人员的嘴,说恒升公司之所以遭此不公正待遇,纯属“某种复杂的原因,不得已而为之”,矛头所指不言而喻。
  套用一句上海俗语,到底是谁在其中“捣浆糊”呢?
  作为新疆银河公司的代理人,笔者认为,上海二中院的再审判决“一半清醒,一半糊涂”,麻烦自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