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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清醒 一半糊涂——上海恒升大厦案再审一审判决评析

  此案“峰回路转”,重现生机。
  四、众说纷纭
  此案再审引起了社会各届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上海法制报》于1998年12月率先刊出署名文章,对上海二中院查封、冻结恒升大厦的作法提出质疑,认为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与原审案件本来毫不沾边,只因为买受了法院委托拍卖变卖的在建工程”而被“无故”牵入此案。该报为上海滩新“崛起”的民营企业——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鸣不平,并将此案提升到“如何在法律上一视同仁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政治高度。上海法学界部分知名学者亦召开研讨会,附和该报的观点。
  《法制日报》1999年2月刊出记者来信,矛头直指富豪公司,认为富豪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恶意诈骗,呼吁将此案真正的“主角”富豪公司绳之以法,以净化上海的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
  多年前揭过富豪公司老底的《民主与法制》却“回心转意”,载文为富豪公司叫“屈”,同时披露了上海二中院承办法官“炮制”富豪公司与东方公司所谓调解书的内幕。
  受《上海法制报》编辑之邀,笔者撰文针锋相对地驳斥了该报1998年12月署名文章的观点,认为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巧取豪夺了新疆银河公司的4000万元资产。
  1999年4月《上海法制报》向恒升公司“反戈一击”,载文责问恒升公司为何敢藐视上海二中院的查封裁定,仍在向不明真相的人出售恒升大厦。
  一时间,有关恒升大厦(富豪公寓)的舆论沸沸扬扬。
  五、雾里看花
  纵观全案,富豪公寓的买受者,同时也是此案最大的受益人——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在“买受”该项目的过程中似乎颇有玄机,耐人寻味。
  其一,拍卖公司在“拍卖”富豪公寓的过程中,根本未按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规定,进行发布拍卖公告、缴付保证金、公开竞价、预付定金、即时清结钱物等必要的程序。
  其二,尽管东方公司于1996年11月开具了一张收到拍卖公司4000万元拍卖款的收据,但所谓的4000万元款根本未到帐,恒升公司也从未向拍卖公司、法院或者东方公司支付过这笔款。通过所谓“承债式买受”的“私卖”方法,恒升公司仅向拍卖公司支付了60万元佣金,就轻而易举地获利至少3000万元。
  其三,恒升公司是在东方公司起诉富豪公司之后、调解结案之前成立的;恒升公司和新恒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是东方公司业务二部的副经理,同时也是东方公司与富豪公司联建富豪公寓办公室的主要成员;东方公司诉富豪公司案件的代理律师曾是上海二中院的陪审员,现又是恒升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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