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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清醒 一半糊涂——上海恒升大厦案再审一审判决评析

一半清醒 一半糊涂——上海恒升大厦案再审一审判决评析


赵永军(同源律师事务所)


【全文】
  《新疆律师》1999年第1期刊载了赵永军律师的《是“合法买受”还是“巧取豪夺” ——上海恒升大厦案再审评析》一文,对新疆银河集团上海公司申请再审上海东方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诉上海富豪房地产经营发展公司房屋联建纠纷案作了全面剖析,引起了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此案再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法制日报》、《工人日报》、《上海法制报》、《民主与法制》等报刊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案作了报道,《民主与法制》的记者甚至称此案“勾起人们对司法公正,哪怕是一种踉踉跄跄被搀扶而起的司法公正的企盼”。
  在中央政法委、新疆和上海两地党政、人大、政法委的干预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1999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恒升大厦(富豪公寓)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扑朔迷离的恒升大厦(富豪公寓)案终于初步揭开了遮遮掩掩的“面纱”。
  一、事出有因
  此案看似寻常。
  1995年1月,东方公司向上海二中院诉称:东方公司与富豪公司于1992年3月为联合开发上海富豪公寓订立了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付款1590万元,但富豪公司未按约履行,故要求其按时完成富豪公寓的建造;如富豪公司不按时履约,则应承担银行利息88万元。富豪公司辩称:由于市政规划变更,拆迁工作延期,打桩碰到电缆等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上海二中院的调解下,富豪公司单方承诺向东方公司返还1590万元,并补偿东方公司3752万元。
  富豪公司如此“慷慨大度”,那么这多出的3752万元补偿费从谁的“口袋”里出呢?
  “无巧不成书”。此案发生前半年,另一幕“戏”已经“开演”了:1994年6月,富豪公司与懵懵懂懂地刚闯进上海滩的新疆银河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建造富豪公寓的协议,约定由新疆银河公司承担全部建筑费用,并另支付富豪公司380万元的前期工程补偿费,富豪公寓竣工后,双方各得50%的房屋。协议签订后,在富豪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新疆银河公司即向富豪公司支付了380万元补偿费,另借给富豪公司200万元,并承担了富豪公寓大部分建筑费用。事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审计,至1996年7月底,新疆银河公司实际付出了3400余万元建筑费用。
  “冤大头”送上门来了。1996年8月,上海二中院依东方公司的执行申请,查封了正由新疆银河公司负责施工的已建至9层的富豪公寓,并委托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406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上海恒升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东方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了拍卖公司转给其的拍卖款4000万元,并表示放弃尚余欠款。恒升公司随即成立上海新恒升置业有限公司,接手了该项目,并更名为恒升大厦。随后,新恒升公司将其续建到25层结构封顶,以低价位抛售给105家单位和个人,部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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