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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法买受” 还是“巧取豪夺”——上海恒升大厦再审案评析

是“合法买受” 还是“巧取豪夺”——上海恒升大厦再审案评析


赵永军(同源律师事务所)


【全文】
  【按语】座落在上海市南市区陆家浜路的恒升大厦,因新疆银河集团上海公司申请,自1998年11月6日再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查封、冻结以来,备受社会各方关注。最高法院以及新疆和上海两地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大常委会、政法委、上海市高级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均介入此案,上海法学界有关专家于1998年12月底召开了研讨会,有关新闻媒体亦对此案作了报道,尤其是1998年12月30日《上海法制报》刊出署名“宫凯”的《“第三人”何以解忧,赖法院公正执法——“恒升大厦”案再审纠纷记略》一文,对法院此次查封、冻结恒升大厦的作法提出质疑,为新“崛起”的民营企业——上海恒升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新恒升置业有限公司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鸣不平,将此案提升到“如何在法律上一视同仁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政治高度。
  赵永军律师作为新疆银河集团上海公司的委托人,就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现摘登如下:
  一
  此案事出有因。
  上海恒升大厦原名上海富豪公寓,1990年12月由上海南市区斜桥住宅改建基地指挥部与海南富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由斜桥指挥部负责该项目立项及征地动迁等事宜,由富豪公司参建部分多层住宅,并负责投资建造24层的富豪公寓(建筑面积约23400平方米),建成后富豪公寓的产权归富豪公司所有。1992年3月富豪公司与上海东方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富豪公寓的协议,约定由东方公司负责投资建设16000平方米房屋,其余由富豪公司投资建设。同年12月因海南富豪公司将其在沪的房地产业务交由上海富豪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负责,东方公司又与上海富豪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东方公司的得房面积调整为1272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东方公司向富豪公司付款1590余万元。1994年6月富豪公司隐瞒上述情况,又与新疆银河集团上海公司签订了联合建造富豪公寓的协议,约定由银河公司承担全部建筑费用,并另支付富豪公司380万元的前期工程补偿费,富豪公寓竣工后,双方各得50%的房屋。协议签订后,银河公司即向富豪公司支付了380万元,并承担了富豪公寓大部分建设资金。经上海市高级法院委托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至1996年7月底银河公司实际支付的直接费用为2890余万元,管理费用为54万元,银行贷款利息为396万元,工程材料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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