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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管制刑与台湾保护管束制度比较初探

  [2] “管制”当时又称作“机关管制”、“区乡管制”、“交乡管制”、“交村管制”、“群众管制”、“群管”等。
  [3] 萧常伦:《对管制问题的初步探讨》,《政法研究》1957年第2期。
  [4] 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5] 参见赵秉志等:《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1981—1988届)》一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6] 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63页以下。
  [7] 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以下;曹江轮、刘德法:《建议废除我国刑法中的管制刑》,《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第66页。
  [8] 参见江礼毕:《浅议管制刑的发展前景问题》;杨敦先:《浅论管制刑罚金刑的若干问题》,均载杨敦先等编:《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以下。曹子丹:《试论我国管制刑存在的根据》;江礼毕:《浅议管制刑的存留与完善》,均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林文志:《管制刑宜存不宜废》;孙谕等:《也谈管制刑的存废问题》,分别载《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4期、1988年第3期。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第24页以下。
  [9] 前引[8],孙谕等文。
  [10] 参见房传珏:《现代观护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第2版,第2章第5节《我国观护制度之发展》。
  [11] 台湾保安处分措施,除保护管束之外,还包括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与驱逐出境6种处分(见台湾《中华民国刑法》第12章的规定)。
  [12] 台湾少年管训处分手段,除保护管束之外,尚有训诫、感化教育、禁戒、强制治疗等保安处分(见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42条的规定)。
  [13] 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修正版,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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