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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管制刑与台湾保护管束制度比较初探

  管制刑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例如,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刑与其他刑种不易折算;管制期间的宽严条件不易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较大,基层组织的功能弱化,使管制执行更加困难等等。这些问题,有些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完善,比如明确管制刑与其他刑种的折算或易科;有些则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管制监督机制予以解决。可以说,管制刑存在的缺陷,并不是致命性的,而且主要不是其本身所有的,而是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的问题,不应以简单的废除来回避矛盾。
  管制刑既然在本质上是先进的,在对其现有的不足进行改进后,自应能发挥更大的效应。如何完善管制刑,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台湾保护管束制度的成功之处,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台湾保护管束制度在较短的时间里显见成效,并在台湾司法界备受尊崇,我们认为,这主要归功于台湾观护人制度的建立。在目前条件下,我们的管制刑确实存在无人管的现象,我们有必要借鉴台湾的观护人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选聘专业和业务监管员,专门负责不关押的轻缓犯罪人及违法者的监督管理、帮教工作,经法院宣告的管制犯、缓刑犯均由其管理、监督。
  2、明确管制犯的权利义务。管制犯主要是在一定的监督下进行自觉改造,这样就要在一定的条件约束下充分发挥受刑人的主观能动性。借鉴台湾的保护管束制度,我们可以对管制犯增加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数日的规定,这样既可以让管制犯在受刑期间做点有益于社会的义务劳动,也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其的考察监管。
  3、进一步完善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管制刑只要运用得好,对教育改造罪行轻微的犯罪人是有很大功效的。因此,在将来刑法典修订时,应将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再予扩大,完善管制刑的适用规定,对未成年犯更多地科处管制刑,以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大陆与台湾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工作目前才刚刚起步,本文只就管制刑与保护管束制度的比较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深入地研究、比较大陆与台湾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在不久的将来以“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平统一台湾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990年6月第一稿,1998年8月第二稿,2001年2月定稿)
  [注释]
  [1] 参见政治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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