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陆管制刑与台湾保护管束制度比较初探

  (二)相异之处
  在执行机构、适用对象、执行期间等方面,大陆的管制刑与台湾的保护管束制度有明显差别:
  1、具体执行机构不同
  对于被科处限制自由刑的犯罪人,如果没有稳定的执行机构和稳定的执行人员对其加以有效的监督和教育,是难以达到改造犯罪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防卫社会的目的的。
  台湾保护管束制度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观护人、警察机关、自治团体、慈善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被保护管束人最近的亲属或其他适当之人。由于保护管束的执行,尤其是对少年犯罪人的辅导与监管工作至为繁巨,有赖于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始能胜任,因而台湾的保护管束工作实际上主要由观护人负责执行。台湾的观护人分为专业的和荣誉的两种,专业观护人隶属于台湾各地方法院检察处,其任用的资格非常严格。荣誉观护人由台湾各地方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会同遴聘,其服务纯属义务,每年执行1-5件保护管束案。
  根据大陆有关法规规定,管制刑的“执行机关应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组织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为了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对于每一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组成3人或5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组,在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管制规定,促使其认罪悔改,成为守法的公民”。[18]
  就具体执行机构和具体执行办法相比较而言,台湾的保护管束制度和大陆的管制刑各有所长,尤其是台湾的观护人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二)适用对象的差别
  台湾保护管束制度的适用对象极为广泛,依据各有关法令的规定归纳起来计有:受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及强制工作处分者;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窃盗犯与赃物犯;在缓刑期中受缓刑宣告者;在假释期中的假释出狱人;受管训处分的少年犯;受感化教育的执行,而后停止执行者。
  大陆管制的对象,过去只是概括地作了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参加反革命集团,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实施反革命宣传煽动的反革命分子,以及盗窃、诈骗、抢夺、扰乱公共秩序、流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赌博、虐待、遗弃等犯罪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管制刑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相形之下,大陆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还是略窄一些,主要针对部分刑事犯罪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