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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管制刑与台湾保护管束制度比较初探

  我们认为,这一概念有待商榷。对犯罪人科处管制刑,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犯罪人劳动改造,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教育犯罪人,使其改过迁善,重新做人。在表述管制概念时不提教育改造显然是欠妥的。就处分方式而言,管制应该属于一种教育矫正刑,它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与单纯的刑罚惩罚方法是有一定差别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刑法学者认为,我国的管制同拘役和有期徒刑从基本性质上看,大同小异,都属于自由刑。[5] 我们认为这种看法不全面。管制虽然与拘役和有期徒刑一样,同属于主刑,且规定有明确的刑期,但管制对犯罪人是一种非拘禁性的社会内处遇,它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拘禁性机构内处遇方式相比,有明显不同,它应属于开放性的半自由刑。
  (三)管制刑存废之争
  1979年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过程中,就产生过管制刑的存废之争。[6] 经过研究,立法机关保留了这一刑种,同时汲取了主张取消管制刑的理由中的某些合理意见,完善了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刑期长短、刑期折抵、解除手续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规定。
  1997年前后,围绕刑法的修订,刑法学界对管制这一刑种的存废又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主张废除管制刑的学者认为:管制刑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早已消失,已不再具备继续存在的现实性;1979年第一部刑法实施以来的实践也已表明,管制作为一种主刑存在,不仅在理论上带来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有损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和整体的有效性,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种种弊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刑的为数甚少,管制刑实际上形同虚设。[7]
  主张保留管制刑的学者认为:从改造人、教育人来讲,管制刑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符合刑罚发展的方向;管制适用很少,与审判人员的重刑思想有关;管制是否得以执行,不在于管制这一刑种本身,关键在于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具体落实。[8]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主留论的观点,保留了管制这一刑种,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从1979年刑法分则及特别刑法中的31个条文增加到87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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