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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什么

  我前面说过,“法治本身就不应该是一种扩张型、积极的建设工具,而不过是在遵循有关人的自主性、自治权的基本假设前提下消极保有人的自主性、自治权的生活形态”的观点缺乏那种积极有为的吸引力,在碰到紧迫的现实问题时,往往会遭人冷落甚至唾弃。的确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在救亡图存,或者甚至是扭转落后、被动的经济形势(“一穷二白”、“赶超英美”)这样紧迫的现实问题时,不能承认人的自主性与自治权的基本假设,而应该通过国家政权向下延伸,把一盘散沙般的个人(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用集体主义精神整合起来(全民动员“大炼钢铁”),来共同应对这个紧迫的现实问题,在一个可欲(美好灿烂的前景)的整体主义目标下,更能凝聚所有人的力量。在这种情况底下,集体主义精神是优先的选择,每个人都应抛弃一己之私心(个人偏好)、一己之私利。这样,人的自主性、自治权是无关紧要的,甚至会误事,重要的是那个大公无私的目标——救亡图存或经济建设那个目标。一些学者还从学理的角度论证说,近现代是民族国家对抗民族国家的时代,而中国所谓几千年的文明历史并非是几千年民族国家存在的历史,而只是几千年文化共同体的历史,只是到近现代,集体主义取代一盘散沙的个人主义,人的自治权和地方观念被摧毁,民族国家才得以形成。因此,一个政治单位为自保计,人(地方)的自主性与自治权摧毁的代价是值得付出的。[25]  我很不赞同这种观点及论证,我相信这种观点及论证把两个层面的问题混同了。打比说,人(地方)的自主权、自治权前提条件所关系的是一个政治单位的“装机容量”的“发电能力”问题,而两个政治单位之间的竞争(对抗、战争)最先考验的是“输电能力”,即社会动员能力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并不冲突,提高一个政治单位在竞争中“输电能力”的效率并非要摧毁关系到这个政治单位“发电能力”大小的人(地方)的自主权和自治权才能达到。历史上的两个例子可说明这一观点:美国内战期间的北方与南方以及美苏军备竞赛。如果仅以社会制度决定论看待,就很难解释内战初期(恐怕还包括中期)北方节节败退的事实。美苏军备竞赛中如果简单地以社会主义或是资本主义谁优谁劣,配之以制度决定论解释,也很难说清苏联曾占据的巨大优势(肯尼迪政府时期前后苏联的这种优势,特别是太空探索方面的优势差不多使美国人陷入歇斯底里,当时曾要求政府全面改革教育体制,向苏联看齐)以及最终的崩盘。南方与苏联曾取得的优势只是“输电能力”的效率优势,随着旷日持久的对峙,我相信最终是“发电能力”的源泉:尊重和遵循人的自主性和自治权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无论自由劳动也罢、市场经济也罢,无非是尊重和遵循人的自主性和自治权。如果我的以上稍显简单的论证能使人信服,那么唾弃那个建立在人的自主性、自治权基础上的平淡、平庸、平实的论点就显得有些短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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