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不是什么

法治不是什么


陈绪纲


【全文】
  自1978年以来,中国公众特别是法学界讨论中国的“法治”问题未曾停歇。1999年“依法治国”第一次作为治国方略写进我们庄严得不屑于与充满铜臭味的司法程序打交道的宪法,更激起法学界浩浩荡荡、蔚为壮观的“法治论”学术大游行。为法学理论中“法治论”这样元问题级别的难题投入可观的知识资源乃至智慧资源,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况且,我国法学界争论这一问题的热烈程度相比当初德国的“法治国”的争论还是小巫见大巫的。然而,我读来读去,发现研究者/阐释者基本上在讲“法治是什么”这么一个问题。尽管每个人的答案可能不同,但我发现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思维模式有着惊人的相似。即,这类问题的回答很难祛除答案中的“本质论”因素;或者可以这么说:这类提问[1] 本身就默含“本质论”的预设——“法治”问题存在一个能为人类的有限理性所发现的“本质”特征,通过发掘这个“本质”特征,我们能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从而进行正确的法治建设。这种提问方式的“本质论”预设实际上酝酿着争夺话语权的知识战争。君不见,在深深浅浅的“法治是什么”的答案里面,“法治是如此这般,我们应该如此这般搞法治建设”的威权话语已经呼之欲出了,这般“应该”与那般“应该”见面不打架才怪呢?
  “本质论”或者也叫“本质主义”,它是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所发明的一个术语,他用来指那种认为在可观察的经验现象背后隐藏着反映其奥秘、其本质特征、其客观规律的实在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旦人类通过非天启的理性掌握了这个奥秘、它的本质特征、其客观规律[2] ,我们即获得了对现实经验现象的客观的、真实的、正确的解释,从而也是终极真理般的解释[3] 。掌握和获得这种本质解释(知识),借用马克思的话说,即为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然王国的飞跃、认识自然与人类社会以及改造自然与人类社会提供了武器。应当说,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后来通过科学实验的证实大大加强了和鼓舞了“本质论”,自然科学领域内若干学科获得重大突破,人们对人类的理性更加乐观,这些种种因素最终导致“本质论”观念征服了各人文历史及社会学科,而主导其研究方法与思维模式。“本质论”浸浸乎漫矣的结果是人文学科中终极真理观的牢固树立,以及随之而来的“X X是什么”或“X X的本质是什么”的研究/提问方式的盛行。这种研究/提问方式限定了问题的回答及思维模式,使得不同的研究之间更常见地表现为价值观念之剑、信念之剑、意识形态之剑、知识论甚或情感偏好之剑的交锋。而终极真理观所相依相伴的威权主义和话语霸权主义[4] 使得知识领域的问题更多地非知识化、权力化。“学阀”、“学霸”的出现就不足为奇了。这对那些真诚地追求知识、认真地讨论问题的学人来说,恐怕是始料不及的、也是令人难堪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