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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兼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思考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县、市两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采用一裁制。但在地方法规和劳动争议地具体实践中,却有了较大的突破。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设立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的地方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两级制也作了一些规定,如《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1995年12月发布的《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指定原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这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两裁或一裁一监督制。劳动争议仲裁的两裁制,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劳动仲裁的公正性,弥补了一裁制的不足。与劳动争议仲裁两裁制相适应,我国应当设立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省应统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 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
  为了补救劳动争议审理时限造成的缺陷,首先要从程序设置上解决问题,这在前面已经谈到;其次,审理时限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对其直接予以变更的可能性及操作性不大,但是可以从争议处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上找到突破点,力求效率,以达到快速审结。在这一点上,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及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人员的三方机制是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劳动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由此决定了劳动司法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有着重要地位。我国目前主要是以民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民事法律代替劳动法律来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必然引发劳动争议处理的复杂因素。
  关于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各国情况不尽相同。英国在司法部下设有独立于普通法院的产业法庭和上诉就业法庭,对协商、调解不成或由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产业法庭开庭听证,并进行裁判;当事人如果对裁判不服的,可向上诉就业法庭上诉。如果争议的问题是对现行法律有质疑,应继续到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法院经二审终局。法国则在法院内设立专业法庭,但无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院,专业法庭是一审法院中的劳工法庭和农业法庭(处理农业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中的社会法庭。德国则由职业法官及荣誉法官组成专门的劳动法院,实行地方法院、州法院、联邦法院三级审理。关于我国劳动司法机构应选择何种类型有不同主张,如“独立型”、“兼审非独立型”、“普通专审非独立型”、“特别专审非独立型。”
  笔者认为在我国选择何种类型的劳动司法机构,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劳动司法机构与现行司法机构设置的衔接性,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第二,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应体现三方原则,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效率,促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基于以上考虑,笔者主张在现有人民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它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这种观点并不仅仅局限于理论探讨,在某些地方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实践结果表明,建立劳动审判庭的效果比较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复杂的民事案件,已对法院民庭产生了巨大压力,再加上大量劳动争议起诉到民庭,审理必然拖延时间,而成立劳动审判庭专项审理劳动争议,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使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快审快结,提高了效率。尽管劳动审判庭的试点改革存在的问题很多,但这种试点改革毕竟向设置独立的有别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的劳动法庭迈出了一大步。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还应不断开拓新思路,以完善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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