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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兼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思考

  一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弊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实行一裁二审,这就使得当事人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提起诉讼,这无疑将直接导致争议案件处理的遥遥无期。
  二是审理时限上的缺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办案期限为两个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上诉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上期限遇有特殊情况均可延长。据此,一个劳动争议可能历时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生效的判决,在 这个案件中,耗时就长达三年。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反思。
  二、 单轨体制还是双轨体制的选择
  在上述分析的原因中,如何解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弊端,实际上就涉及到是选择单轨制还是选择双轨制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就他们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学界有单轨体制和双轨体制两种主张。劳动争议处理的单轨体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是指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的劳动争议,当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应当先由仲裁机构仲裁处理,只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处理的双轨体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但是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的就不得再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务中,一些地方高级法院据此规定,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这样,便在事实上确立了仲裁前置原则,形成了“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单轨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单轨制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单轨制的弊端愈加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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