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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繁简之辩

裁判文书的繁简之辩


周曙


【全文】
  裁 判 文 书 的 繁 简 之 辩
  周   曙
  裁判文书是反映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物质载体,它体现着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的意见,确定了当事人的涉诉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法院来说,一但作出裁判,即对其产生无法变更的既判效力,即便错了,只有通过其它法定途径进行纠正;对于当事人来说,裁判文书更是其追索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而且这种依据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特性;对于其它人来说,裁判文书是对其行为结果和效力作出正确预见的重要依据;对于社会来说,裁判文书表明了国家对某些法律问题的具体意志,是规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秩序的重要标准。因此,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就是裁判文书从制作方式到其内容和形式的进一步变革与完善。本文即从裁判文书的形式角度出发,试图就裁判文书确定一个合适的繁简程度。
  形式总是服务于内容的,所以我们首先要了解裁判文书内容在实质上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1、充分、明确地表述文书的最后结论,而且这个结论是唯一和确定的;2、形成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3、反映诉讼的大致过程; 4、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希望得知的案件相关信息。此外,我们还应知道裁判文书的组成部分。这些部分一般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说理两大类。以判决书为例,我国目前的一份判决书大致包括:案件的索引信息(案号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判组织及其成员、案件受理情况与审理过程、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争议的内容及由来、庭审内外的举、质证和辩论等情况、法庭对事实与证据确认与采信的分析和论证、是非责任的划分、判决的依据、判决结果、其它相关内容(交待上诉权等)。
  针对上述的情况,目前的裁判文书改革充分强调了文书的形式完整性并力求在各部分详细表达相关的信息,以致有这样的趋势:裁判文书应越详细越好,所反映的信息量越多越好,体现在篇幅上,则是越好越长。各地法院都很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文书的样式、具体内容的要求。本来针对我国以前的实际情况(裁判文书过于简略),这种做法无疑是很必要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思考这样的问题:是不是每个部分都是越详细越好呢?过犹不及,当当事人拿到每份长长的裁决,当审判人员面对这样的要求(意味着庞大的工作量),能不能如我们所愿,将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大大推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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