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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个性应然

司法独立的个性应然


canthylin


【全文】
  论司法独立的个性应然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可忽略的层面,在我国,虽然司法独立已被视为一项宪法原则提出,但对于司法独立的个性应然缺乏较少详层次的理论探求,使得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着不少有违司法独立的制度。本文就此出发,初步探讨司法独立王国的个性应然:即独立于行政权、独立于社会、内容相对独立的机制。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权、司法机关、法院、个性应然
  一
  司法独立的理念与西方分权学说的建立与发展是并驾齐驱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提出,孟德斯鸠完成,孟德斯鸠将近代法治理论经作为制度化的设计,他认为:“有权力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为了防止个人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就必须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因为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②他把法治理论与权力制度设计联系在一起,派生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权理论,法国的《人权宣言》就宣布:凡分权未确定的地方就没有宪法。把分权作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迄今为止,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除瑞士以外,都以不同形式确认了这个原则,而该原则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就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在中国传统社会,与其现实的司法体制是相悖而驰的:行政司法不分,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审判程序按行政原理设计运行,主观擅断严重。具体说来,首当其冲的就是强调德主刑辅折法律思想,导致作为司法根本的法律在其地侠和特征上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本身就缺乏独立性,正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中国》中所评述的:”在西方政府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律制约对于古代中国几乎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在古代中国行政和法律规则之间无明确界限,没有摆脱统治者顾问身份的可辩识的法律职业。没有置身于道德和政策证据之外的特殊法律推理模式,其次,司法机关缺乏独立地位,在司法过程的运行机制上,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兼理司法,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也是地方最高法官,而专事司法的官员反而只起辅佐作用,具体到一个地方县令来说:“在执行司法功能的时候,他是万能的,既是案情调查员,又是检察官,被告辩护人还是法官和陪审员。”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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