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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本问题研究

  (二)教育法学同行政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关系是由教育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决定的。教育历来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教育法一直是行政法的一部分,教育法学只不过是行政法学中的一章或一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教育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现代国家日益重视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教育立法也就迅速发展。随着教育立法的发展,教育法不仅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教育关系,也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教育关系,同时,教育法的调整方法也发生了变化,教育法律规范除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以外,不少还带有指导性、协商性。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教育法逐渐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与之相适应,教育法学也逐渐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
  教育法学不同于行政法学,主要表现在二者的研究对象和使命都不相同,教育法学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旨在发现教育法制规律,形成教育法原理,以指导教育立法和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而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一般概念的表述,抽象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行政法理论为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为与行政法律制度相关的行政法律意识培养,行政法律秩序的确立,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而研究对象不同又决定了二者的体系和基本内容的不同。当然,二者产生的时间也不相同,行政法学产生在先,教育法学产生于后。
  (三)教育法学同教育学的关系
  教育法学和教育学有一定联系。首先,教育法学和教育学都为共同的经济基础服务。研究教育学,目的是更好地指导教育,使教育更充分地为社会服务;研究教育法学,目的是利用法来规制教育事业,使教育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二者的手段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其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需要教育法制的保障,而要使教育法律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深入研究教育学,掌握教育原则、规律和方法,并把符合教育规律的教育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如果不研究教育学,把那些违反教育规律的东西提升为法律,就会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研究教育法学不能不研究教育学。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学是教育法学的基础和科学依据。第三,教育学是教育法学的来源之一,教育学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就逐渐从哲学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教育法学是二十世纪学者们(主要是教育学者)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教育法律现象,论述教育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规律,从而使教育法学得以产生并从行政法学中独立出来。
  教育法学和教育学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教育学是在社会科学之下的一级学科,而教育法学是在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学科性质不同。其次,二者研究的对象不同,教育法学主要研究教育法现象,揭示教育法制的规律;而教育学主要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第三,二者的理论基础和体系都不相同。教育法学以理论法学为基础,其体系包括教育法基础理论、学校教育法学、社会教育法学等;而教育学以教育理论为基础,其体系包括教育论、教学论、德育论、课程论、管理论等。
  此外,教育法学同法理学、宪法学、民商法学以及社会学、教育行政学、教育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都有一定联系,由于这些学科与教育法学的区别是明显的,故本书不作探讨。总之,我们认为教育法学是在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是一门独立的科学。
  六、教育法学课程建设初论
  教育法学,就是以教育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而作为课程的《教育法学》主要讲授部门教育法学的内容,兼及教育法基础理论问题;主要讲授中国现行的教育法,兼及历史上的和国外的教育法。《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懂得从事教育工作所应当掌握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笔者认为,《教育法学》不仅是培养、培训教育行政干部的必修课,也是培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必修课。
  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这一战略方针的需要。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5条新增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这一方针成为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的活动准则。现在全国都在学习和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教育系统提出了依法治教的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必然要求依法治校,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学校事务,把各项教育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治校,这不仅仅是一个提法的问题,而是管理学校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实行依法治校,各项工作才能走上正轨,才能不因学校领导注意力的转变而转变,才能使民主管理和常规管理制度化,才能排除来自上级和外界对学校工作的非法干扰。 坚持和实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必然要求所有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懂得教育法、尊重教育法、执行教育法。师范教育专业只有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才能培养出理解教育法、具有教育法律意识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才能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战略任务,才能适用教育实践对师范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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