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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本问题研究

  (三)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总称为教育法,它包括实体方面的教育法,也包括程序方面的教育法如教育争议法律制度;实体方面的教育法还包括学前教育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师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少数民族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宏观教育管理法、教育经济法等。教育法学既要研究中国的教育法,又要研究外国的教育法,但以中国的教育法为研究重点;教育法学既要研究历史上的教育法,又要研究现行的教育法,但以现行教育法为研究重点。
  (四)教育法制。它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法的解释;教育执法;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适用;教育法的宣传和教育;教育法制史等等。
  教育法学研究对象的第㈠、㈡和㈣方面主要是“教育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其中关于教育法制的历史和教育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内容是“教育法制史”和“教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研究对象的第㈢个方面则属“部门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从教育法学发育的现状看,我们认为,“教育法基础理论”和“部门教育法学”已基本成熟。当然,整个教育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它不仅取决于国家教育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取决于一个教育法学者群体的形成和壮大。
  三、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它的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教育法学是随着教育法现象日趋复杂,依法治教成为社会历史需要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人类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归根到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外国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西方,教育法现象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八世纪左右。那时,由九千户公民组成的斯巴达国家为了统治拥有25万之众的希洛人,制定了“军事教育法”,推行“极为严格的军事化教育”,其教育目的是“把男子都训练成为刚强的战士,妇女则训练成为养育刚强战士的母亲。”依该法规定,斯巴达所有的男孩从7岁开始到18岁止,都必须在国家开办的少年团队集中住宿,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结婚前的妇女,也要参加同男子几乎一样的教育。 这也许是最早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公元前594年,雅典的梭伦也制定了教育法规, “提倡每个雅典人学会一种手工业技术” ,这可能是最早的职业技术教育法规范。在此后的2000多年历史长河中出现了不少教育法规,但多属敕令或习惯法,诸法合体,教育法律规范的数量极少,谈不上对教育法的研究。这种状况是与奴隶制、封建制相适应的。
  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和产生依法治教的历史需要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初期,科学技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力,对技术工人的需要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资产阶级开始用法律来调整教育关系,严格意义的教育法规开始出现。如1528年德国的《学校法令》、1714年俄国的《普通教育法》、1793年法国的《公共教育法》、1825年美国伊利诺州的《教育法》、18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义务教育法》、1870年英国的《初等教育法》等。二十世纪前的教育法内容单一,主要是义务教育方面的法规。二十世纪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原来主张以扩张兴国的国家也转而以科教兴国,各国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教育管理日益复杂,许多国家开始重视教育法制,教育法规日益增多,教育法体系逐渐完备,教育法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随着立法工作的深入,教育法的制定、执行、监督、解释工作越来越为更多的教育界和法学界的研究者所重视。他们对教育法现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科学考察,对它进行了归纳、整理、论证和评价,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一门专门研究教育法现象的崭新学科在法学理论和教育学理论的结合部应运而生。二十世纪初,教育法理论研究就开始了,50年代末,教育法研究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前西德和美国最早在观念下形成了“教育法学”。前西德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的汉斯.赫克尔教授(Hass.Heckel)与西普教授(P.Seipp)1957年合作研究并出版了《学校法学》,该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教育法学专著,它由三编构成,第一编论述的是学校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二编论述的是教员的法律关系,第三编主要是关于学生的权利和学校对学生应负的义务的规定。除此之外,德国还出现了不少教育法学专题研究方面的论著,如1967年赫克尔教授著《学校法与学校政策》,1969年宪法学者克莱因等人合著《教育权利及其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实现》,1972年享内克教授著《国家与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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