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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本问题研究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本问题研究


蒋超


【全文】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蒋超
  一、教育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其中,调整教育行为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被统称为教育法,而以教育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就是教育法学。法学系社会科学之下的一级学科,教育法学则和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同属法学的二级学科。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一门学科的概念界定关系到这门学科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所以,给教育法学下一个比较准确、科学的定义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前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理论界给教育法学下的定义达8种之多:
  1.“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法问题为中心的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2.“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接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它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的学科。”  
  3.“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4.“所谓教育法学,就是以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5.“教育法学是以有关教育法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6.“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规规范和教育法制现象为重要研究对象,并揭示其基本规律的一门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7.“所谓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8.“教育法学,又可称为教育法规学,是以教育法规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一门交叉性的边缘学科。”  
  对上述定义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理论界对教育法学的学科称谓、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等问题还有较大的分歧。定义5、8将教育法学称为“教育法规学”;定义1、4、6把教育法学归为法律科学,定义3、7、8把教育法学视为交叉性边缘学科;定义1将教育法或教育法规作为研究对象,定义4将教育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定义5将教育法规规范和教育法制现象均作为研究对象,定义6将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作为研究对象,定义7将教育与法律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要给“教育法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必须遵守逻辑规律。“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下定义就是用简练的语言把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而“概念的内涵就是反映在概念中的类的本质属性。” 几乎所有的学科定义都是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用这种方法下定义,第一步是找出与教育法学邻近的属概念,确定教育法学究竟应包括在哪一类;第二步是找出被定义项的种差,即教育法学与其邻近属概念中的其他种概念在内涵上的根本差别。我们认为,教育法学属法律科学之下的二级学科,因而其邻近的属概念以“法律科学”为妥,若以“学科”或“科学”作属概念,不仅外延太大,而且难以明确其学科性质,虽可再补充说明其学科属性,但这样定义又不简练。“教育法学”与“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以及其他“法律科学”的种概念在内涵上的根本区别就是各自的研究对象不同。毛泽东同志也曾说过:“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 对一门科学下定义一般都是用研究对象的差异性来作种差的。研究对象如果用列举法来表述,则很不简练,因而需要抽象。但上述定义1、3、5、6、8太窄;定义4太宽(比如,教育领域的法律现象中的涉及犯罪、知识产权的就分别是刑法学和民法学等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义2和定义7把理论法学或法学理论对法学研究的工具性意义在定义中加以强调似无必要。我们认为,“教育法现象”一词抽象性高,它不仅能概括一切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教育行为规范,还能概括教育立法、执法、守法和教育法教育等现象,能包容教育法律文化和教育法律意识,甚至包括它们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综上,我们对教育法学作如下定义:所谓教育法学,就是以教育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二)教育法学的学科称谓
  我国理论界至今有相当一部分人反对使用“教育法学”这一称谓,而主张用“教育法规学”取而代之。其理由是,我国已颁布的教育“法律”并不多,大量的是教育行政法规。教育法律还不足以形成普遍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行政法规实际上是我国教育法的主要形式。“教育法学”是教育法律科学或教育法律学的简称。我国现阶段使用“教育法学”难以名符其实,而使用“教育法规学”更适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上述看法是不科学的。首先,“教育法学”的称谓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还没有用“教育法规学”来指称这一学科的国家和地区。在学科称谓上绝不能搞中国特色,更不能因为我国教育立法暂时落后于某些发达国家、教育法学研究起步晚就用一个低层次的概念来指称这一学科。
  其次,从我国教育法的渊源看,教育法律与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都属于教育法。虽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我们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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