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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寻求乡土农村真实的法律平等

  因而,农民们并不是不要法律,而是他们需要需要真正的法律救济,如果国家不能及时提供农民需要的法律;国家施于农村的法律,又不切合于农村的实际,或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杜绝不了基层政权和司法中的伤农、坑农腐败,与农民打交道的基层干部对自己是一个法,对百姓是一个法,必定降低法律在基层农村的权威和可信。当前,法律在农村的实施与运作,关键在于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守法上,在向农民普法的过程中,我们得杜绝走形式,走过场,我们必须注重普法的步骤和节奏,逐步引导农民掌握与其生产、生活和家庭相关的法律,特别是要及时有效地依法处理一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着重于民主选举、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上,使农民能真正体验法律的好处,使农民有机会尝试运用法律的机会与实践。
  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说到底是实现从传统农业国家演变为现代工业国家的过程,是农民获得转换身份的自由过程。可喜的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的推行,都在为农民变换职业和转换身份创造了条件,社会的转型与变迁也从根本上打破了沿袭几千年的、以农为主的,或一辈子只能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封闭式循环状态,当下的中国农村正从一个不流动的社会转化为一个流动的社会,这些都在慢慢改变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与期待。当然,就中国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不可能一夜之间就完全取消了城市特权,打破城乡差别,而且即便这种特权真的取消了,也不能就肯定保证农民享受了真正的公平。我想我们在法律上探讨农民应享受的公平与身份转变,其目的不是要使农民一夜之间就变成城市人,具有城市居民的公民权,而是要使城市人和农村人在身份上的种种特权失去意义,在法律上享受真正的平等与主人。因而,当中国的法律推进到农村的时候,法律本身蕴含的公平、正义与契约精神,不是不要了,而是更为突出和尖锐。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没有理由、没有必要缄默对农民谈公平与法律,农村的落后是不公正的,农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我们得学会尊重农民、善待农民。
  纵观历史,农村的矛盾在农民的逆来顺受中不断积累和激化,以致引起整个社会的大动荡,这是我国历史上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的深刻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农民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但城乡差别的存在,农民平等权的充分实现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改革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亿万农民的解放,一切发展都无从谈起,转型期中国农民的解放应是法律的解放、身份的解放。 “英明的法律,就其本质来说,是要把幸福普及给所有的人,不让它只为少数人所有;否则,在一边全是实力和幸福,而在另一边只是软弱无力和贫困。”[9]
  * 田成有,男,1965年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云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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