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身份到契约:寻求乡土农村真实的法律平等

  农村基层政府行政工作的强制和赤裸裸的暴力不仅反映了基层工作的艰难,更深刻地反映了基层组织法律意识的淡薄与行政工作的难于展开,农村干群关系疏离紧张不仅意味着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减弱,而且更会加剧农村的无序和紊乱。因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和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必须充分正视农村转型期所表露的基层组织弱化上,必须要下决心解决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法律问题。因为,农村基层组织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上下左右的关系,从纵向上看,它上联县级政权及其各职能部门,下联众多的各村级组织;从横向上看,它又与党组织、经济组织及群团组织等相关联。基层组织担负着国家政权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传输功能,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是通过基层组织的宣传执行而转化为农民的实际行动,同样,农民的利益、要求、意见也往往是通过基层组织向上反映,集中而形成为政府的决策依据。因而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农村基层组织是国家推行法律中最重要的基石,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基础工程,如果全国九十多万个村民委员会都不能正常运转,广大农村没有健全的村治和强有力的基层组织,那么,我敢说农村基层政权就不可能巩固,法律就不可能深入农村,并扎下根。基层组织能力的弱化将有可能使国家英明、正确的法律、政策在这一通道上发生堵塞,法律、政策被曲解、滥用,农民的要求、意愿得不到满足,不满情绪无法及时释放,日积月累就会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祸患。
  在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向群众要的多、服务少、强制多、宣传教育少,独裁多、民主少,以致国家的法律政策不能下达群众,群众意见也不能及时向上反映,形成梗阻与抵制;村民委员会虽然从法律上讲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际上仍然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行政组织,“村民自治带有一定的虚拟色彩”,仍履行着上一级政府的全部职能。面对当前农村的形势,当务之急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寻求行政组织转向自治组织的有效过渡形式,寻求干群关系的亲合与理解。实行村民自治,在某种意义上讲不是不需要政府的管理,而是对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基层干部得学会运用民主与法制的方法与农村村民打交道,得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合理运用政府的权威,积极引导村民掌握法律和政策。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运作不规范,法律实施成效不大,社会秩序失控,其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放弃管理或管理不得法,就是政府部门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与农民打交道方面缺乏经验,没有对策。
  基层组织作为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中介环节,在控制体系中发挥着特殊作用。可以说今日之农村不是不要法律,农民不是不用法律,而是基层组织得要带头学好法律、准确适用法律,带好头。在农村调查中,我们看到,干部素质的高低、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干群关系和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只有干部作风能过硬、村风才能正;风正,老百姓的气才能顺,劲才会足,才能推进乡土农村的法治现代化。农民有着天然的朴素的感情,几千年来,不管这个社会如何变化,农民就是需要为民作主、为民造福的的包青天就是明证,在农村,具有“超凡魅力”的领导人,依靠自己的能力及富有成效的行动,有助于统一农民思想或价值观,提高了村民的信任,增强了领导的权威,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基层组织的行动效率,使法律在农村的实施获得了加速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