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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寻求乡土农村真实的法律平等

  1、经济方面
  从50年代的剪刀差到今天的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除少数农村外,城乡收入差距仍呈不断扩大趋势,收入产生差别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农民经济平等权被侵害无疑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首先,在市场经济商品流转过程中,农民的经济权利没有享受平等的待遇,许多农业新产品价格受到国家控制而被低价收购,自由交易的权利被剥夺(如烟草、棉花的统一收购)。目前我国农业尚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零散农户向集体化生产的转变过程中,各地的生产力水平极不平衡。把一些完全处于黄牛耕地式的农产品推向市场,这种缺乏基本保护的竞争本身就很不公平。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仅1995年国产尿素价格比上年上涨50%,农药上涨18%,农膜上涨31%,而农业产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却过低[1]。然而就是在这种生产力极低的状况下,农民还承担着高额税负和各种费用。在有些地方,一年辛苦换来的若干白条就是对农民经济平等权的一种嘲讽。
  农业的发展对我国农业大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传统生产力极不平衡的农业现状,在市场竞争中应给予农民更多的保护政策。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6年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值的18.5%。以后每年继续增加,到1994年农工产品的“剪刀差”为670亿元,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每年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提供1000亿元的积累资金。[2]几十年来农业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本,成为国有资产的投入初始人,然而得到的回报却不成比例且年年下降。我国农业在不平等的投入、分配机制中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机会,久而久之在沉重的负担下只能勉强维持,更谈不上从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
  其次,农民除了承受着不平等的竞争、高税负、高费用后,还要面对各种不平等的消费、不平等社会保障。比如农话比市话贵,农业用电比城市用电贵。长期以来,城市居民享受了“高就业、高福利、高补贴”;国家每年为城市居民提供几百至上千亿的各类社会保障,城市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项社会福利,农村却只有少量贫困人口享受一点微薄的社会救济。面对毫无保障的老年生活,许多农村人不得不养儿防老,这更加深了农民自身的负担,加深了农村的贫困。
  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达到共同富裕,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而我们现在的一些做法却把占大多数人口的农民推向贫困。社会发展到今天,减负和寻求真实的经济平等已势在必行。
  2、政治方面
  作为国家主人的农民,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是否与其它政治实体一起共同执掌人民民主国家的政权,这是衡量政治上真实平等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很少介入政治,这种现象很大程度应归根于国家一些法律规定。如1953年的《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直到1995年新《选举法》才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从全国人大历年的代表构成看,第一届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9.4%;第五届720人占20.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3]这些事实说明在全国人大代表各额中,农民以其占80%的人口基数仅得到了极不相称的席位,其权力的实现,利益的保护自然也就有了问题。政治生活中缺少农民的声音以至于各种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负担问题难以解决就可想而知了。诚然,农民由于自身因素、文化素质等原因还不能较好和较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但作为国家民主专政的基石---农民,无论如何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应有与工人阶级平等的政治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与其它社会成员相比,农民虽然数量大,但无一个群众组织,我们常听到工会、妇联、共青团,而农会却早成昨日黄花,被人们遗忘,而没有一定群众性组织的保护,农民就更难抗衡各种不法权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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